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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考证学习资料整理分享,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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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ITIL与IT服务管理、ITSS 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审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前端环节,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解决方案。而根据信息化建设方案选择合适的软硬件产品搭建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软件和应用开发,以及系统建成后的长期维护和升`级换代等,属于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中间及下游环节,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覆盖了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
在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
(2)工程进度拖后延期;
(3)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
(4)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7)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
(8)重硬件轻软件,重开发轻维护,重建设轻应用;
(9)信息系统服务企业缺乏规范的流程和能力管理;
(10)信息系统建设普遍存在产品化与个性化需求的矛盾;
(11)开放性要求高,而标准和规范更新快。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信息化建设进程,存在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的现象,甚至产生了令人痛心的豆腐渣工程。究其原因,自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不同项目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差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5点:
(1)不具备技术实力的系统集成商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
(2)一些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商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经验不足;
(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4)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5)企业能力建设缺乏相关的指导标准。
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效果各方面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在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采取相应措施的探索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信息系统集成、运维服务和信息系统监理资质管理;
(2)信息系统集成、运维服务和信息系统监理相关人员管理;
(3)国家计划(投资)部门对规范的、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和人员的建议性要求;
(4)信息系统用户对规范的、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和人员市场性需求。
我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体系的形成,可以说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产生的,在此,介绍现行几种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管理内容的形成和推进过程。
针对1993年以后开展“金”系列工程中出现的少数单位鱼目混珠、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问题,1996年7月,由原电子工业部“金”系列工程办公室主办,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承办,开展了“全国优秀系统集成商推荐活动”。此次共评选出内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外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技术最强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增值服务系统集成企业、最受用户欢迎系统集成企业、最佳经营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企业七大类40家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共收集这些公司及另外一些公司的系统集成案例125个。
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
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1999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以下简称1047号文),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
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也已完成起草工作,并且在首批申请资质的21个企业中试行,经修改后于2000年9月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0]821号文,以下简称821号文)。
经过3年多的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评审实践,证明821号文所发布的等级条件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需要对821号文规定的等级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为此,原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的通知》(参见信部规[2003]440号文,以下简称440号文)。
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集成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再次进行了修订,2012年5月,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同时出台的还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发布,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自2000年9月11日公布首批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名单(共21家企业)开始,2015年7月该证书更名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至2015年12月止,已有6157家企业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其中:一级251家;二级706家;三级3469家;四级1731家。
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是以项目的形式提供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不仅关心信息系统承建商的资质等级,还关心企业最终委派哪些人投入到该项目,特别是由哪一位出任项目经理。如果项目经理不够格,用户还是难于对该项目的完成建立信心,当然也难于对承建单位放心满意。所以,实行项目经理制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深入开展的必然结果,是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必要措施。
为此,信息产业部从2001年初就开始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制进行调研和相关文件起草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大力支持。
2002年8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 382号文)(以下简称为《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首先界定了此处所指的项目经理的含义,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级别,并且分别列出了这两个级别的评定条件。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和职业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其资质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2015年7月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对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实施企业聘任制度。截止2015年12月止,已有40010人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14194人获得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009年4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加快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
2009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成立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研究并建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制定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
并按照信息服务生命周期推出一套完整的IT服务标准体系ITSS(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包含了IT服务的规划设计、部署实施、服务运营、持续改进和监督管理等全生命周期阶段应遵循的标准,涉及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治理及外包等业务领域,是一套体系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
2012年首先推出《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GB/T 29264-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2部分:交付规范》(GB/T 28827.2-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2012),并于2013年6月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发布18家第一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2012)符合性评估的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运维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基于《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⒉部分:交付规范》(GB/T 28827.2-201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2012),于2014年2月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发布《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ITSS.1-2015。
该模型把运维企业按照成熟度分为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这些年系统集成及服务业的发展主流是健康的。首先,一个重要问题是用户在选择集成商的时候缺少依据和标准,特别是在重大项目招标和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查;
1998年信息产业部一成立,便将信息系统企业资质认证列入正式工作日程,并组织有关单位,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于1999年11月份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做试点工作。资质认证工作至少有如下意义:
(1)有利于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展示自身实力,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等级条件,加强自身建设。
(2)有利于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
(3)有利于保证信息系统及服务工程质量。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电子联合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管理办法分为7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机构,资质设定,资质申请与认定,资质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附则。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依照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分为A级和B级。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委托见证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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