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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设计师-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知识_iwo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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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标准化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 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 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从全局利益出发,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②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标准有效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 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 ISO 标准每 5 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 4.92 年。我国在国 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 5 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 5 年。
1.1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1、 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活动或其要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 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 2、 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以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制定、发布及贯彻标准的过程。 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用。 3、 体系: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4、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 ISO 所出版的国际 标准题目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等。 5、 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 6、 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制定的标准。 7、 地方标准:没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8、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而需要在企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和管理事项,由企业制定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的标准。 9、 产品标准: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以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范围包括:品 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藏、运输等。 10、方法标准: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对象制定的标准。 11、基础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 符号、代号、标识、方法、模数、公差与配合、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产品系列型谱、产品环境条件、 可靠性要求等。 12、标准体系: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的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13、标准体系表: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的相互关系绘制成的,能够反映标准体系特性的图表。 14、标准样品(实物标准):具有准确的标准值、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证书和标志的实行标准。
1.2 标准化原理: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 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 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 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 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 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 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简化原理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 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 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简化原理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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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的满足需要; ② 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所谓功能效率系 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 ③ 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 换的环节,精练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 ④ 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练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 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协调原理包含 以下要点: ① 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 ② 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 ③ 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换条件),相互平衡关 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 ④ 协调的有效方式有: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 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
1.3 标准的分类
一、 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 究和应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从我国标准化法实施中提出以下分类方法。 (一)根据适用范围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类。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主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 业自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 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二).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标准化法》之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 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 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 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 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 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五个方面。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 WTO/TBT 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 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 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 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 《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 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 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 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1)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 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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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 编号、发布。 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顺序号和年号构成
(三)根据标准的性质分 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2、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 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 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 3、工作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 国务院国发(86)71 号《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有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内的完善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 (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 1、 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 代号、标志、方法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标 准;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 2、 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 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3、 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4、 安全标准 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5、 卫生标准 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6、 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 测方法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的标准。 这四种标准分类法的关系如下图。
1.4 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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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实物标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为汉字拼 音大写字母"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及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四位数 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如:
(二) 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代号和编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 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1)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2)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2、行业标准代号 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见表。 序号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1 2 3 4 5 教育 医药 煤炭 新闻出版 测绘 JY YY MT CY CH 30 31 32 33 34 金融系统 劳动和劳动安全 民工民品 核工业 土地管理 JR LD WJ EJ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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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海洋
烟草
民政
地质安全
公共安全
汽车
建材
石油化工
化工
石油天然气
纺织
有色冶金
黑色冶金
电子
广播电影电视
铁路运输
民用航空
林业
交通
机械
轻工
船舶
通信
DA HY YC MZ DZ GA QC JC SH HG SY FZ YS YB SJ GY TB MH LY JT JB QB CB YD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稀土
环境保护
文化
体育
物资管理
城镇建设
建筑工业
农业
水产
水利
电力
航空
航天
旅游
商业
商检
包装
气象
卫生
地震
外经贸
海关
邮政
XB HJ WH TY WB CJ JG NY SC SL DL HB QJ LB SB SN BB QX WS DB WM HS YZ
(三) 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地方标准的代号 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字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 1-2)的前两位数子, 再加上斜线 T 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 T 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如: 强制性地方标准:DB×× 推荐性地方标准:DB××/T 2、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三部分组成。示 列如下:
3、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市
天津市
110000
120000
湖北省
湖南省
420000
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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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130000
140000
150000
210000
220000
230000
310000
320000
330000
340000
350000
360000
370000
410000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重庆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台湾省
440000
450000
460000
510000
520000
530000
540000
550000
610000
620000
630000
640000
650000
710000
(四)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企业标准的代号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字"企"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 阿拉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示例:Q/。 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 企业标准之分。 2、企业标准的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1.5 1.5 1.5 1.5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所制定的标准,以及 ISO 为促进《关贸总协定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即标准守则的贯彻实施所出版的《国 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ISO 希望该索引能作为执行 (GWTT/TBT)标准守则的国际标准的权威性目录予以接受,尽可能接受该目录作为成员国本国国家标准和 技术法规的基础。所列国际组织,根据 ISO 第 2 号指南的定义,均属于国际标准化机构,但它们所发布的 文件并不一定都可作为国际标准,只有经 ISO 认可并收入(KWIC Index)索引中的标准文件才被确认为国 际标准。 1983 年 3 月出版的 KWIC 索引(第一版)中共收录了 24 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7600 个,其中 ISO 标准 占 68%,IEC 标准占 18.5%,其他 22 个国际组织的标准共 968 个,占 13.5%。1989 年 KWIC 索引(第二 版),共收录了 ISO 与 IEC 制定的 800 个标准,以及其他 27 个国际组织的 1200 多条标准。ISO 推荐列入 KWIC 索引的 27 个国际组织的名称和代号见表所列。 序号 国际组织名称 代号
1 国际计量局 BIPM
2 国际合成纤维标准化局 BISFA
3 食品法典局 CAC
4 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 CEE
5 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
6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CC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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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原子能机构 LAEA/AIEA
8 国际民航组织 ICAO/OACI
9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 IGRU
10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 IDF/FIL
11 图书馆协会国际联合会 IELA
12 国际劳工组织 ILO/OIT
13 国际制冷学会 IIR/IIF
14 国际海事组织 IMO/OMI
15 国际橄榄油理事会 IOOC/COI
16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ICRP/CIPR
17 国际兽疫防治局 OIE
18 国际法定计量组织 OIML
19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 IWO/OIV
20 国际铁路联盟 UIC
2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
22 关税合作理事会 CCC/CCD
23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 CCIR
24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 CISPR
25 国际空运协会 IATA
26 世界卫生组织 WHO/OMS
2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OMPI
同时,ISO 与国际焊接学会等协调扩展等事宜。 其他未列入《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某些标准也被国际公认,主要有下列 国际组织见下表。 序号 国际组织名称 代号
1 国际电信联盟 ITU
2 万国邮政联盟 UPU
3 联合国粮农组织 UNFAO
4 国际羊毛局 IWS
5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 ICAC
6 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 UNIATEC
7 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 SEMI
8 国际焊接学会 IIM
9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 SEMI
(二) 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上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 准,包括知名跨国企业标准在内的其他国际上公认先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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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
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
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联研讨会(AOW);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等制定的标准;
2、世界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见下表。
序号 发达国家标准 代号
1 美国国家标准 ANSI
2 德国国家标准 DIN
3 英国国家标准 BS
4 日本国工业标准 JIS
5 瑞典国家标准 SIS
6 法国国家标准 NF
7 瑞士国家标准 SNV
8 意大利国家标准 UNI
9 俄罗斯国家标准 TOCTP
随着欧洲联盟的发展和欧洲统一市场的完善,如德、法等欧盟国家标准有逐步被欧洲标准 EN 取代
的趋势。
3、国际公认的行业性团体标准见下表。
序号 公认行业性团体组织名称 代号
1 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标准 ASTM
2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PI
3 美国军用标准 MIL
4 美国保险商验所安全标准 UL
5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 NEMA
6 美国电影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 SMPTE
7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ASME
8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 LR
9 英国石油学会 IP
4、国际公认的先进企业标准,如美国IBM 公司、美国HP 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瑞士钟表公司等企业标准。
1.6 标准化组织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最权威标准化机构。 它是非政府性的,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 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它成立于 1947 年,其宗 旨是全球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资源的交流和合理配置,扩大各国在知识、科学、技 术和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 ISO 的技术委员会完成, 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光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的。与 ISO 保持联系的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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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组织(官方的或非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此外,ISO 还负责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 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并和其他国际性组织如 WTO、UN 等保持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感兴 趣的有关标准化问题。在电工技术标准化方面,ISO 与 IEC 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1、成员 根据 ISO 的章程规定,其成员团体分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正式成员是指由各国最有代表性的全国的 标准化机构代表其国家或地区参加,而且只允许一个组织参加。通讯成员是尚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 国家,一般不参与 ISO 的技术工作,但可参会了解工作进展,当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成为正式 成员。 1947 年 ISO 成立时只有 25 个成员团体,但经过 50 年的发展,现有(截止 1999 年 12 月)团体(国家 标准化机构)135 个,其中成员团体(正式成员)90 个,通讯成员 35 个、订户成员 9 个。技术组织 2867 个,其中技术委员会(TC)187 个,分委员会(SC)572 个、工作组 2063 个临时专题小组 45 个。1998 年 新成立了 4 个 TC:TC215、TC216、TC217、TC218。 2、标准文件 ISO 现有标准文件共计 12524 个,其中:技术报告(ISO/TR)409 个,导则 37 个,ISO 标准页数 356427 页。 为了适应技术、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ISO 标准文件形成了一个家族,包括: (1)ISO 标准: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规定。国际标准草案(DIS)或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经 75%ISO 成员团体和技术委员会 P 成员依照 ISO/IEC 导则第一部分:技术工作程序予以通过,批准为国际 标准,由 ISO 中央秘书处出版。 (2)ISO/PAS:为 ISO 公用规范,是在工作组内达成一致的标准文件,具有和 ISO 国际标 准同样的权威性。ISO 技术委员会(TC)和分委员会(SC)决定,将一个特定的工作项目制定为 ISO/PAS, 并且往往是同时批准其新的工作项目(NP)。ISO/PAS 必须得到 TC 和 SC 中大多数 P 成员的赞成,并与 现行国际标准不得有抵触。 (3)ISO/TS:即 ISO 技术规范,是在 ISO 技术委员会内达成一致的标准文件。TC 和 SC 决定将一 个特定工作项目制定为技术规范,并且往往同时批准其为新工作项目。但 TC 和 SC 须得到 2/3P 成员的支 持。当委员会决定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支持票不够多时,可启动上述程序批准其作为技术规范出版。委员 会的任何 P 成员或 A 级和 D 级联络机构可以建议,将现有的文采纳为 ISO/TS。 ISO/TS 代替了现有的第 1 类和第 2 类技术报告,只使用一种文字。只要不与现行国际标准相抵触, 它可以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ISO/TS 每三年复审一次,以便确认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继续有效,或修订成 国际标准,或予作废。六年后,技术规范必须转成国际标准,或予以作废。 (4)ISO/TR:ISO 技术报告,它只是提供信息的文件,它包含了通常与标准文件不同类型的信息。 当委员会收集信息以支持某项工作项目时,可以通过大多数 P 成员投票决定是否以技术报告的形式出版该 信息。如有必要,ISO 秘书长在与技术管理机构商议后,决定是否将该文件作为技术报告出版。 技术报告主要有三类: 第 1 类:原定作为标准但未获通过的文件; 第 2 类:用来表述特定领域的标准化方向,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作为试行标准; 第 3 类:仅用于提供信息。 将来的 ISO/TR 仅指提供信息的文件(即第 3 类)。第 1 类和第 2 类技术报告,则作为 ISO/TS 出 版。 (5)ITA:即行业技术协议,是 ISO 机构以外的一个组织在指定成员的行政支持下制定出来的标准文 件。ISO 理事会决定增加这种不依靠技术委员会的新的标准制定机制,是由于它的开放性,有关各方能够 就特定的标准化问题标准时行商议,并达成 ITA。ITA 还列出了参加制定单位的名单。这种机制能够使 ISO 在目前尚无技术机构或专家的领域,对标准化需要作出快速的反应。 新类型标准文件的推出,不但保证了 ISO 标准能够满足现有市场的需求,而且使新技术领域的信息和 知识得以广泛传播。 3、组织机构 ISO 的组织机构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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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的工作语言是英文、法文、俄文。 成员全体大会是 ISO 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1999 年 10 月 20 日至 22 日第 22 届 ISO 大会 在中国北京召开,有 96 个国家、10 个国际组织的 400 名代表参加了大会。 理事会是 ISO 常务领导机构,由正、副主席、司库和 18 个理事国代表组成,理事会下设政策制定委员 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技术管理局、特别顾问咨询组以及其他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介绍如下: (1)理事会常务委员会(CSC):成员由理事会从就任的理事会成员中选任。负责处理 理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副主席兼任该委员会主席。 (2)政策制定委员会(PDC):负责 ISO 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管理以下四个专门委 员会: ①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负责研究协调各国和地区的质量体系、产品质量的合格认证及标 志制度; ②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负责研究消费者的要求,并反映到各技术组织,以维护消 费者利益; ③发展中国家委员会(DEVCO):负责研究发展中国家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联 系并协助其开展标准化研究活动,在发中国家比较集中的地区派驻联络员; ④信息与服务委员会(INECO):负责研究标准化情报交流的方法和措施,并促进 ISO 情报网 A (ISONET)的建设。 (3)中央秘书处:担任日常行政事务,由秘书长领导中央秘书处工作,负责 ISO 技术工作的计划、协 调、对各技术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编辑出版 ISO 标准文件及各种出版物,并代表 ISO 与其他国际机构和 组织联系。 (4)技术管理局(TMB):成员由理事会从各成员国中选任。负责审查新标准化项目和技术组织的 设置,研究并协调技术工作计划。技术管理局管理:标准样品委员会(REMCO)、技术顾问组和各技术委 员会: ① 标准样品委员会(REMCO):负责研究国际标准中采用标准样品事宜; ② 技术委员会(TS):ISO 按专业性质设立 TC。各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 干分委员会(SC)的工作组(WG)TC 和 SC 的成员分为积极参加成员(P 成员)和观察员(O 成员)两 种。P 成员可参预 TC、SC 的技术工作,而 O 成员则只能了解工作进度和得到技术组织的信息资料,不参 加技术工作。每个 TC 或 SC均从 P 成员中任命一个成员主持秘书外并领导该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组由 专家所组成。 (二)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工协会(IEC)成立于 1906 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标准化机构。其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 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方面问题的国际合作。为实现这一目的,出版以国 标准为主的各种出版物,并希 望各成员国在基本国条件允许下,尽可能采用这些国际标准。IEC 的工作领域包括电工领域各个方面,如 电力、电子、电讯和原子能方面的电工技术等。会址在是内瓦,其经费来源和工作语言与 ISO 相同。 凡申请参加 IEC 的国家,应先在国内成立国家电工委员会,当被接纳为成员国后,这个委员会便初称 为 IEC 国家委员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 IEC 国家委员会。 截至 1985 年底有成员国 42 个,已制定 IEC 国际标准 6000 余项。 IEC 组织机构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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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合格评定局。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TC)和技术咨询委员会。合 格评定局管理各认证委员会,在组织上自成体系,财务上独立自主。它是世界范围的自愿认证机构,其宗 旨是促进国家或国际间的自由贸易。按照严格的认证程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对电工产品生产厂的技术力 量和管理水平,实行全面的审核和评审;对要求认证的生产的元器件,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检验。对符合 质量要求的产品授以合格标志和证书,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和保持标准要求的质量水平。合格评定局(CAB) 现有三个认证委员会;电子元器件委员会(IECQ)、电子设备委员会(IECEE)、防爆电器员会。IEC 认 证体系于 1981 年开始,已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 自 1947 年 ISO 成立后,IEC 曾作为一个电工部并入 ISO,但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仍保持独立。1976 个双 方又达成新协议,两组织各自独立,自愿合作,互为补充的国际组织,共同建立国际标准化体系,IEC 负 责有关电气工程及电子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则由 ISO 负责。
1.7 ISO9000 标准简介
一、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的总体结构 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文件结构 核心标准 其它标准 技术报告 小册子
ISO9000
ISO9001
ISO9004
ISO19011
ISO10012 ISO10006
ISO10007
ISO10013
ISO10014
ISO10015
ISO10017
● 质量管理原理-
选择和使用指南
● 小型企业的应用
其中 4 个核心标准为: 1.ISO 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该标准描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术语。取代了 ISO 8402:1994《质量管理 和质量保证术语》和 ISO 9000-1: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第 1 部分:选择和使用指南》两个标准。
2.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该标准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供组织证实其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时使用。 组织通过有效地实施体系,包括过程的持续改进和预防不合格,使顾客满意。此标准取代了 1994 版的 ISO 9001、ISO 9002 和 ISO 9003 等三个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成为用于第三方认证的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 准。 3.ISO 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该标准提供了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指南,包括持续改进过程,提高业绩,使组织的顾客主其他相 关方满意。此标准取代了 1994 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的指南标准 ISO 9004-1、服务指南标准 ISO 9004-2、流程性材料指南标准 ISO 9004-3 和质量改进指南标准 ISO 9004 -4。 4.ISO 19011:2001《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该标准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基本原则、审核方案的管理、审核的 实施以及审核员资格要求等。此标准取代 1994 版的 ISO 10011 及 ISO 14010、ISO 14011 和 ISO 14012。 其他标准只有一项:ISO 10012《测量控制系统》,取代 1994 版的 ISO 10012-1 和 ISO 10012-2。 二、2000 版 ISO9000 族标准的主要特点 1、 能适用于各种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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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使用了过程导向的模式,替代了以产品(质量环)形式过程为 线的 20 个要素,以一个大的过程描述所有的产品,将过程方法用于质量管理,将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需要 作为组织的输入,再对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满意程度进行监控,以评价顾客或其他相关方要求是否得到满 足。这种过程方法模式可以适用于各种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2、 能够满足各个行业对标准的需求 为了防止将 ISO 9000 族标准发展成为质量管理的百科全书,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简化了其本身的 文件结构,取消了应用指南标准,强化了标准的通用性和原则性。 3、 易于使用、语言明确、易于翻译和理解 ISO 9001:2000 和 ISO 9004:2000 两个标准结构相似,都从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 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四大过程来展开,方便了组织的选择和使用。在 ISO 9001:2000 标准的术语部 分,将分散的术语和定义,用概念图的形式,分 10 个主题组,将有关概念之间的关系,用分析与构造的方 法,按逻辑关系,将其前后连贯,以帮助使用者比较形象地理解各术语及其定义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 并全面掌握它们的内涵。 4、减少了强制性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 ISO 9001:2000 标准只明确要求建立针对 6 方面的活动制定程序文件,在确保控制的原则下,组织可 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制定多少文件。虽然 ISO 9001:2000 标准减少了文件化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强调了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实和效果,从而体现了 ISO 9001:2000 标准注重组织的控制能力、证实的能力 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动行效果,而不只是用文件化来约束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5、将质量管理与组织的管理过程联系起来 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强调过程方法的应用,即系统识别和管理组织内所使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 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将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作为管理过程的一种方法。 6、 强调对质量业绩的持续改进 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将持续改进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一。持续改进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组织的有 效性和效率。它包括改善产品的特征和特性、提高过程有效性和效率。持续改进的基本活动包括:测量分析现 状、建立目标、寻找解决办法、评价解决办法、实施解决办法、测量实施结果,必要时纳入文件等。 7、强调持续的顾客满意是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动力 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对某一事项已满足其需求和期望的程度的意见。这个定义的关键词是顾客的需求和 期望。由于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在不断地变化,是永无止境的,因此顾客满意是相对的、动态的。这就促使 组织持续改进其产品和过程,以达到持续的顾客满意。 8、 与 ISO 14000 系列标准具有更好的兼容性 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两类标准的兼容性主要体现在定义和术语统一、基本思想和方法一致、 建立管理体系的原则一致、管理体系运行模式一致以及审核标准一致等方面。 9、 强调了 ISO 9001 作为要求标准和 ISO 9004 作为指南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有利于组织的持续改进 ISO 9001:2000 标准旨在为评定组织满足顾客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自身要求能力提供依据。它规定 了使顾客满意所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提高组织效率的最好方法是在使用 ISO 9001 标准的同时, 使用 ISO 9004 标准中所给出的原则和方法,使组织通过不断的改进,提高整体效率,增强竞争力。 10、考虑了所有相关方利益的需求 每个组织都会有几种不同的相关方,除顾客外,组织的其他相关方包括组织的员工、所有者或投资者、 供方或合作伙伴、社会等。针对所有相关方的需求实施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业绩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使组织 获得成功。 总之,2000 版 ISO 9000 族标准吸收了全球范围内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实践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更好地满足了使用者的需要和期望,达到了修订的目的。与 1994 版 ISO 9000 族标准相比,更科学、更合 理、更适用和更通用
1.8 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 简介 一、CMM的起源 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是卡 耐 基 梅隆 大 学软 件 工 程研 究 院( SEI, Software Engineering Institute)受美国国防部委托制定的软件过程改良、评估模型,也称为 SEI SW-CMM,(Software EngineeringInstitute Software--CapabilityMaturityModel)。该模型于 1991 年发布,并发展为系列标准模型。 全世界已经有 1 万多家软件企业经过 CMM 认证。 二、 CMM对软件产业的作用和影响 多年以来,人们认识到要想高效率、高质量和低成本地开发软件,必须以改善软件生产过程为中心, 全面开展软件和质量管理手段。这是世界各国软件产业迟早都要走的道路。目前,CMM 是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比较 推崇的软件生产过程标准,因为它是结合质量管理和软件工程的双重经 验,专门针对软件生产过程制订的一套规范。 CMM的主要用途有: 1. 用于软件过程评估(SPA,Software ProcessAssessment)。在评估中,一组经过培训的软件专业 人员确定出一个企业软件过程的状况,找出该企业所面对的与软件过程有关的、最急需解决的所有问题, 以便取得企业领导层对软件过程改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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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于软件过程的改进(SPI,SoftwareProcessImprovement)。帮助软件企业对其软件过程向更好 的方向的改变,进行计划、制定以及实施。 3. 软件能力评价(SCE,SoftwareCapability Evaluation)。在能力评价中,一组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 鉴别出软件承包者的能力资格;或者是,检查、监察正用于软件制作的软件过程的状况。 设计 CMM,就是为了指导软件企业通过判断当前自身的过程成熟度,提出几个对软件质量和过程提 高最为关键的问题,以此来选择过程的提高策略。这样就可以将注意力放在几个有限的任务上,并努力实 现这些任务,企业就能平衡地提高自身的企业级软件开发管理过程,保证持续地、长久地提高软件过程能 力。 现今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阶段,是让它继续沿着小作坊式的生产方式自由发展?还 是设法提高软件自身质量,规范开发过程,尽快与国际接轨,转入标准化、国际化的生产过程,早日在国 际市场上争得一席 之地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想使软件生产过程标准化,就不仅仅是使软件本 身标准化,还要提高软件开发管理水平,提高软件质量,这才是软件产业发展的方向,这才是使软件产业 的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起点。CMM的出现,正好符合我国软件产业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三、CMM的内容 SEI 给 CMM 下的定义是:对于软件组织在定义,实现,度量,控制和改善其软件过程的进程中各个 发展阶段的描述。这个模型便于确定软件组织的现有过程能力和查找出软件质量及过程改进方面的最关键 的问题,从而为选择过程改进战略提供指南。CMM 把软件开发机构按照不同开发水平划分为 5 个级别: Initial(初始化)、Repeatable(可重复)、Defined(已定义)、Managed(已管理)和 Optimizing(优化中)。 下面介绍 CMM 的分级结构和其主要特征: 1)初始级――软件过程的特点是无秩序的,有时甚至是混乱的。软件过程定义几乎处于无章法可循的 状态,软件产品所取得的成功往往依赖极个别人的努力和机遇。 2)可重复级――已建立了基本的项目管理赛程,可用于对成本、进度和功能特性进行跟踪。对类似的 应用项目,有章可循并能重复以往所取得的成功。 3)已定义级――用于管理的和工程的软件过程均已文档化、标准化,并形成了整修软件组织的标准软 件过程。全部项目均采用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适当修改后的标准软件过程来进行操作。 4) 已管理级――软件过程和产品质量有详细的度量标准。软件过程和产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认识和控 制。 5)优化级――通过对来自过程、新概念和新技术等方面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有效分析,能够不断地、持 续性地对过程进行改进。 CMM为软件企业的过程能力提供了一个阶梯式的进化框架,它采用的方式来安排它的组成部分,目 的是适应不同机构使用的需要。阶梯共有五级,从第 1 级(初始级),第 2 级(可重复级),第 3级(已 定义级),第 4 级(已管理级)到第 5级(优化级)。这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那些与判定成熟度等 级有关的组成部分处于模型的顶层。它们是:成熟度等级(MaturityLevels)、关键过程域(KeyProcessArea, KPA)与各个关键过程域的目标(Goals)。这个模型细节的组成部分――关键实践(KeyPractices,KP)、 从属活动以及基础构造(InfrastructureorActivities)都是可参考的。这些可参考的部分指导 CMM的使用者 运用他们的专业判断力来做出应用上的决定。 四、关键过程域 在 CMM中每个成熟度级(除第一级外)规定了不同的关键过程域,一个软件组织如果希望达到某一 个成熟度级别,就必须完全满足关键过程区域所规定的不同要求,即满足每个关键过程区域的目标。所谓 关键过程区域是指一系列相互关键的操作活动,这些活动反映了一个软件组织改进软件过程时必须集中力 量改进的几个方面。换句话说关键过程域标识了达到某个成熟程度级别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当这些活动 在软件过程中得以实现,就意味着在软件过程中对提高软件过程能力起关键作用的目标就达到了。目标可 以被用来判断一个组织或项目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某个特定的关键过程域。即目标确定了关键过程域的界限、 范围、内容和关键实践。 在 CMM中一共有 18 个关键过程域,分布在 2~5 级中。他们在 CMM 实践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从管理、组织和工程方面划分,关键过程域可以归结为下图所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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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每个 KPA 分为五个部分,称为共同特性: A)执行约定:执行约定机构为确保过程的建立和持续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典型内容包括建立机构 策略和领导关系。 B)执行能力:执行能力描述了项目或机构完整地实现软件过程所必须有的先决条件。典型内容包括资 源、培训、机构结构和工具。 C)执行活动:执行活动描述了执行一个关键过程域 所必须的活动、任务和规程。典型内容包括制定 计划和规程、执行和践踏以及必要时 采取纠正措施。 D)测量和分析:测量和分析描述了为确定与过程有关的状态所需的基本测量实践。这些测量可用来控 制和改进过程。典型内容包括可能采 用的测量实例。 E)验证实现:验证实现描述了为确保执行的活动与已建立的过程一致所采取的步骤。典型内容包括管 理部门和软件质量保证组实施的评审 和审核。 这个共同特性中的实践描述了建立一个过程能力所必须完成的活动。 关键做法(CMM 有 316 个关键做法)描述有效实现与构造关键过程域的基础结构和活动。关键做法 描述干什么,而不指定怎么干,不要求流水式或螺旋式之类的特定软件寿命周期模型,不要求特定机构性 结构,不规定产品实现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开发工具。它们只是提出建议,而不强求,使各个机构可以选 择自己的方法。CMM是个管理模型,提供如何管理软件过程的准则,而不规定产品开发的技术方面和开 发人员的性能。 软件过程改进与 SEI-CMM 的所达到的级别性质相似,具有相同的目标:改进软件开发工作。软件过 程改进是一般问题,CMM 解决其细节。软件过程改进和软件项目管理三个主要问题是:成本、进度和质 量。 1.ISO9001 和 CMM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两者不可简单的互相替代。 尽管 ISO 9001 标准的一些要求在 CMM 中不存在,而 CMM 的一些要求在 ISO 9001 标准中也不存在, 但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当然,两者之间的差别也很明显,例如, ISO 9001 标准的要 素 4.7 和 4.15 在 CMM 中没有细述,而 4.19 则是分散在 CMM 的各部分中。ISO 9001 的一些要素可以在 CMM中找到完全对应的部分,另外一些要素则是比较分散的对应。 两者的最大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强调“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对每一个重要的过程应形成 文件,包括指导书和说明,并检查交货质量水平。CMM 强调持续改进,ISO9001 的 1994 版标准主要说明 的是“合格质量体系的最低可接受水平”(ISO 9001 的 2000 版标准也增加了持续改进的内容)。 另外,1999 年底,由美国质量协会(ASQ)和 MOTOROLA、NOKIA、BELL SOUTH 等 100 多家企 业、机构共同制定的电信行业(包括电信软件开发企业)质量体系标准 TL 9000 正式发布,在处理已经取 得 CMM 和 ISO9001 认证的软件开发企业如何升级到 TL 9000 时,补充审核的要求有很大差异,这从一个 侧面也可以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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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明显,取得 ISO9001 认证对于取得 CMM的等级证书是有益的,反之,取得 CMM 等级证书,对 于寻求 ISO 9001 认证也是有帮助的。 2.取得 ISO 9001 认证并不意味着完全满足 CMM某个等级的要求 表面上看,获得 ISO 9001 标准的企业应有 CMM第 3 至第 4 级的水平,但事实上,有些获得 CMM第 1 级的企业也获得了 ISO 9001 证书,原因是 ISO 9001 强调以顾客的要求为出发点,不同的顾客要求的质量 水平也不同,而且各个审核员的水平/解释也有些差异;如果审核员接受过 TickIT 审核员课程的培训,那么 经他审核获得 ISO 9001 证书的企业大约相当于 CMM 第 3 级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取得 ISO 9001 认证 所代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的高低与审核员对标准的理解及自身水平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而这不 是 ISO 9001 标准本身所决定的 ISO 9001 标准只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低可接受准则,不能说已满足 CMM的大部分要求。有一点可以 肯定,ISO 9001 认证合格的企业至少能满足 CMM第 2级的大部分要求以及第 3级的一部分要求。 3.取得 CMM第 2级(或第 3 级)不能笼统的谈可以满足 ISO 9001 的要求 CMM 第 2 级的所有关键过程都涉及 ISO 9001 的要求,但都低于 ISO9001 的要求。另外,一些 CMM 第 1 级的组织在满足了第 2 级和第 3 级的一些关键过程的要求后,也可以获得 ISO 9001 认证证书。 一些 CMM 第 2 级或第 3 级的企业可能被认为符合 ISO 9001 的要求,但是,甚至一些第 3 级企业也需另外 满足 ISO 9001 的要素 4.15 的搬运和交付要求以及补充对市售软件和可复用软件的控制。 当然,尽管 CMM 没有完全满足 ISO9001 标准的一些特定要求,但包含了大部分的要求。 不可否认,CMM是专门针对软件开发企业设计的,因此在针对性上比 ISO 9001 要好。ISO 已经意识到这 个问题,针对软件开发企业应用 ISO 9001 提供了指南标准(ISO 9000-3),预计在 2000 年底发布的 ISO 9000:2000 也考虑了软件企业的特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CMM强调的是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对于国内软件企业涉及较多的“系统集成” 并没有考虑,如果单纯按照 CMM 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应该注意补充“系统集成”方面的内容。
2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2.1 知识产权介绍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 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而成为世界各国 对智力成果权的通用名词。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 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 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 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 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 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概念: : :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一个新兴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虽然商标很早 就出现了,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只有三百年的历史。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 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 体,并保证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 : : : 自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作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我国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 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为 TRIPS,也称为 TRIPS 协议。 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所做了规定,范围主要有七项权利: 第一、专利权。它主要指发明专利。 第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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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就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而邻接权简单说就是传播作品而产生的、 由作品传播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五、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等。 第六、地理标志,也是指原产地标志。 第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是为保护芯片,根据科学计算如果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进行了保护,对芯片生 产的 60-70%的投资也就得到了保护。此外,还规定对植物新品种也要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 : : :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这种无形性使得它和物权保护的物不一样,更容易受到这种侵犯。所以它这个客体的 无形性,是使它使用价值充分实现的基础和根源,也是它更应当加强保护重要原因。某些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 财产权双重属性。这主要是指著作权。财产属性是指它的独占权、排他权,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法定性。也称为依法确认性。所谓法定性,是揭示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一般要由法律的直接确认。 法定性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享有要依靠立法,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这些民事主体才能享有。 二是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办理手续,才能由主管国家机关授予。一般由申请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然 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专有性就是知识产权独占权、排他性。不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如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 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 比较长,他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 50年。另外知识产权还具有地域性,这也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知识产权法: : : :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知识产权人在创造、使用或转让其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过程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产品主要包括三类:著作权法律关系的 客体--作品,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专利并可取得专利权 的知识产品,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知识 产品。同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规定了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商标法方面: : : :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任何将自 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 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专利法方面: : : : 1、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 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 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2、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 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 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 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 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 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 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 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 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4、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 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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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 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 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 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5、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 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 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6、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 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 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7、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 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 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著作权法方面: : : : 网络服务商为网络侵权“支招”将负法律责任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 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特别针对著 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增加对网络上已经发生、并亟需解决的对破坏技术措施如何处理 的规定。
2.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 ,鼓 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 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 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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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
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 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 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 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 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 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 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 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 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 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 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 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 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 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 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 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 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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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 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 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 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 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 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 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 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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