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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zilla 大小限制_读《逻辑学》—第二部分大小(量)—第二章定量—数(1)(19)...

数,它们在什么地方,黑格尔

第二章 定量

第一章我们就读完了。我们简单回顾一下。

量作为质的否定,是从自为之有扬弃后得到的,在这个扬弃的过程中,扬弃的是它的内在之有——质的规定性,而这样一种扬弃,就得到一种没有质的规定性的“直接性”的总体,这样的一个总体,作为为差别的单一体就是“量”。

这种量的规定性就是纯量,因为这种量是建立在那种无差别的单一性基础上的,所以从这个直接性之共相来说“连续性”是最普遍的关系。也就是说,作为量,首先是作为一,作为一个无差别的东西。而这种无差别性就构成了整体性,也就是吸引的关系,这种吸引的关系就是连续性。

但是作为量,并不满足于这种无差别性,如果仅仅满足于这种无差别性,那这个量和“纯有”就没有区别,所以,这个量之所以区别于纯有,只是因为这个量是一个“分立的”单一性,也就是说是作为一个“一”的存在,在这意义上说,量的本质是“一”。是这种作为可分辨的单一性的个体存在。

量作为个别性是大小,这种大小具有两个环节,一个是连续的大小,一个是分立的大小是这两个环节的,且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

以上的讨论构成作为纯量部分的讨论内容。

量作为本质就意味着量作为分立的量,就是说是在连续性这样的普遍性下的分立的量。作为这样的规定就是连续的大小和分立的大小。所以这个部分的讨论就构成纯量本质的讨论内容。在这个部分的讨论中,连续的大小的连续性构成这个规定的本质,所以连续性构成这个部分讨论的主题,但是,就是在这个连续性的讨论中,就蕴含着分立大小的规定性。而这样的分立大小,就构成了界限的规定性。

界限作为分立大小的转化形式,是作为纯量规定的个别性,也就是说,在现实的量中,呈现给我们的是一个个作为有明确界限的分立的大小——单一体的量。

作为界限的规定性,其最本质的规定就是作为“一”的规定。而这个一,是对“单一体”这样的否定性,是作为单位的整体性而存在的。这样的一种否定,就意味着对这个单位进行一种限制,在这种限制中,就相当于按照“有”的方式,对“量”重新进行规定,将量规定为“实有”和“某物”。作为这种实有性的量就是“一个量”,而作为这种某物性的量就是“定量”。

这样,在这个界限的最后,黑格尔就过渡到了“定量”。而这个定量的规定性就隐藏在分离的大小的自身规定性中,无非是把那个分立大小所包含的连续性的大小规定为一个“定量”,而这个定量本身视为一个单一性,这样得到的一个量,就是“定量”。

关于定量这个部分,黑格尔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首先讨论的是“数”,其次是“外延的定量和内涵的定量”最后一个部分是“量的无限”。

我们先看黑格尔在这个部分先做的那个概述部分。

“首先,定量是具有规定性或一般界限的量,——它在具有完全的规定性时就是数。

第二,定量先区别自身为外延的定量,界限在那种定量里就是实有的多的限制;——随后由于这种实有过渡为自为之有,定量又区别自身为内涵的定量,即度数(Grad),这种内涵的定量,作为自为的,并且在自为中作为漠不相关的界限,都同样是直接在一个自身以外的他物那里有自己的规定性。作为这样建立起来的矛盾,定量既是单纯的自身规定,又在自身以外有其规定性,并且为这规定性而指向自身以外,所以

第三,定量作为自己在自身以外建立起来的东西,便过渡为量的无限。”

这个部分,黑格尔说的比较简单,内容也不多。就不再分段来读了。放在一起来读。

在这个概论中,黑格尔对定量三个部分的内容规定性予以简要的说明。按照他的说法

——定量是从界限转化而来的,这种转化就是,这个量是作为界限的量,作为是有规定性的量。而这个量完善的规定形式就是“数”。

——定量作为规定性,是对自身的一种区分,这种区分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对自身的直接性的进行的区分,也就是确定这个直接性的边界,这种边界的确定就构成这种量的外延,这样得到的定量就是外延的定量。

同时,这种定量还对自身内部那种连续性进行区分,这种区分就构成了对自身内涵量的一种限制,或者说确定这个连续性的边界。而这种规定所得到的定量就构成“度数”。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自身度数,就是这个自身的自由的,在这个度数内,是自身的连续性的自身等同性——自身的统一性。这样的一种连续性构成那个自身的自为性。而这样的一个内涵的定量是包含在那个直接性之中的,也就是说,无论外延的定量还是内涵的定量都是对定量作为直接性的规定,而这个直接性就是定量。

这样定量就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于一身。一方面是外延的定量,另一个方面是内涵的定量。二者一方面保持在一个统一体内——定量的形式中,另一方面二者又具有矛盾,这个矛盾的进一步发展,都将这个定量推向这个定量边界之外,而这样的一种建立在超出自身限制之外的一种形式的量,就是“量的无限”。

甲、数

讨论来到这个“数”,涉及的问题就多起来了,所以,在这个讨论中,黑格尔就没有和讨论纯量的时候,非常明显地区分出来一般性、特殊性、个别性。在这个部分,他区分了7个小的段落,来讨论这个数的性质。

我们先做一个简单的区分,前面三段,说的是这个定量的规定性,应该构成这个数部分的小小的导论性质。

第四小段说的是“数”作为定量的完全规定,所具有的规定性。构成“数”一般性的讨论。

第五小段说的是“数”自身作为界限的规定性,而这个数的界限的讨论就构成数的本质的讨论,这个本质部分就构成特殊性的讨论。

第六小段说的是“数”作为数目,在同自身这个界限之间的关系的讨论,而这样的一种讨论就构成数的“个别性”。

第七小段说的是数作为定量自身所具有的矛盾,而正是这个矛盾,就蕴含这对数进行进一步的区分的需要,而正是这种需要推动着数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就构成了向下一个阶段的过渡。

虽然分为七个小段,我们还是按照一般性、特殊性、个别性三个阶段来进行讨论。

量是定量,或者说,不论作为连续的或分立的大小,它都有一个界限。这两类的区别,在此处并没有什么意义。

量作为扬弃了的自为之有,自身本来已经对它的界限漠不相关。但是界限(或说成为定量),对量说来,却又并不因此而不相关;因为量自身中包含着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作为量自己的环节;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在量的连续性或单位那里,就被建立为它的界限,但界限仍然又是一般的量所变成的一。

所以这个一是定量的根本,但它又是作为量的一。因此,一首先是连续的,它是单位;其次,它是分立的,是自在之有的(如在连续的大小中)或建立起来的(如在分立的大小中)诸一的多,诸一彼此相等,都具有那种连续性,即同一的单位。第三,这个一作为单纯的界限,又是多个的一的否定,把他有排除于自身之外,是它与别的定量相对立的规定。所以一是(1 )自身关系的界限,(2)统括的界限,(3)排除他物的界限。⑪”

①黑格尔上来就说,量之所以是定量,只是因为这个量是一个被限制的量,而这个限制就是这个量具有一个“界限”,所以这个具有界限的量就是定量。无论这个量是连续的还是分立的。

②大小被区分为连续的大小,还是分立的大小,这样的区别对于界限来说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无论连续的大小还是分立的大小都是具有界限的。也不会因为是其中的某一个,而不具有界限的规定性。

黑格尔在这第一段中就指出了定量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规定性——界限。

③定量的普遍性是“界限”,而这个界限的建立就是这个界限的特殊性环节就是“一”。而这个一就是界限的本质规定性。所以,在这个部分,黑格尔的讨论还是被限定在界限是如何规定为一的。

——黑格尔首先指出,量的来历是:自为之有扬弃后的结果。作为这个扬弃的产物,从前的自为之有的自身被扬弃了,也就是说,这个自为之有的内在之有被抛弃了,或者说是沉浸在了直接性之中了。因为没有这样的内在之有,所以,这样的量就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量,是一种对“直接性”的抽象,这种抽象就把直接性的整体看作是一个单一体。在这个单一体转化为量中,这个量是不关心自己的“自身的”,因为这个自身和自己是合一的。因为对这个量本身来说,有没有界限不是自身的规定性,而是那个直接性自己,这个是作为“有”的那种自在性的规定。所以,这个时候量的自身,不是不关心这种界限,而是没有能力来关心这种界限。

④虽然作为量来说,这个量本身并不关心自己的界限。但是,对定量来说,就不一样了。因为这个定量是有界限的定量,也就是受到规定的定量。

这个时候的定量,就相当于“限有”的规定性。

⑤作为量来说,所有的量都呈现为一种“单一性”。而这个“单一性”就是每个量自身都具有的一个规定性。

这个单一性的规定,是在量的规定性中的,也是被完全规定的了,呈现为一种普遍性的等同性。

这种等同性也就是单一性的规定性,而正是这个规定性构成量的一个基本环节。成为量之所以为量的基本规定。

⑥这个完全被规定了的东西——单一体。在量的连续性或单位那里,就被规定为量自身的“界限”。

而这个界限也不过是一般的量,也不过是最普遍的量所转变而成的“一”。也就是说,这个界限也不过是一种对一般的量进行规定后所生成的东西。

⑦所以“一”的规定对量来说,是最根本的规定,构成量自身的本质性规定。这个一,同时又是作为量的“一”而存在。

⑧ 因此,一首要的规定是“连续的”,而作为这个联系的一,一是单位;

⑨其次,一又是分立的,是作为自在之有的多个单一体的统一(这个的例子,就是连续大小中的单一体的分立),或者说是建立起来的诸多个单一体的统一(这个的例子,就是在分立大小中的单一体的统一)。

——在如上的情况下,作为分立的一,它们是彼此相等,都具有那种连续性,即都是同一的单位。前者因连续而具有同一性,后者在一个统一内因同一性而连续。

⑩第三,这个“一”是作为单纯的界限,同时又是多个一的否定,也就是说,这个一作为界限把他有否定出自身之外,在这种否定中,这个一同别的定量相对立。

⑪这样,我们就得到了这个一自身所具有的三种界限:(1)是自身关系的界限,(2)是统摄包容的界限,(3)排除限制他物的界限。

“在这些规定中完全建立起来了的定量,就是数。①这个完全建立起来了的东西就在作为多的界限的实有之中,因而也就是在多与单位的区别之中。②因此,数好像是分立的大小,但数在单位那里也同样有连续性。③所以数也是有了完全规定性的定量;④因为在数中,界限就是被规定了的多,而多则以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为根本。⑤一在连续性中,仅仅是自在的,是被扬弃了的,⑥而连续性被建立为单位,则只有不曾规定的形式。⑦”

这样这个数的导论就结束了,也就是说,黑格尔在讨论数的时候,并不是从数开始的,而是认为数是作为一种规定性,一种完全的规定性,是属于定量的。所以定量的规定性才是数真正规定性的来源。所以欲要知悉数,就需知悉定量,欲要知悉定量,必须知悉“一”。在讨论完“一”的三个规定性后,黑格尔就开始转入数的讨论了。

这一段,讨论的是数的一般性规定。讨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区别,作为定量的一的规定同数作为定量的规定的同与异。也就是说,作为普遍性的“一”是如何表现为“数”自身的规定性。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一这个普遍性来说,就是一个“特殊性”,而对“数”自身来说,就是他的普遍性。而这样的一种逻辑,就是黑格尔的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的逻辑。

①在第一句中,黑格尔上来就指出,数就是“完全建立起来了的定量”。也就是说,关于定量的所有的规定,特别是表现于“一”之中的规定,要完全在一个“量”上实现出来,而这样一个现实性的例子就是“数”。

换言之,定量作为一个自在的概念,而这个概念的现实性就是“数”。

②数作为完全建立起来的东西存在什么地方呢?这个数存在于实有的界限中,而这个实有是以“多”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这个数是以区别的形式出现的,这个区别就表现出多于单位的区别。

黑格尔在这句话,想表达的意思是,这个数是以区别,以表现作为“多”同单位之间的那种区别的区别。也就是相对于那个单位来说,那个“多”的界限。

③因此,数好像是分立的大小,但数在单位那里也同样又连续性。

在这里,黑格尔拿数同“分立的大小”进行区别,因为分立的大小作为大小是以一个“一”的形式出现的,而这个时候,这个数则不是单纯的“一”。而是在这个数中就包含了那种单位里也同样又连续性。也就是说,对分立的大小来说,连续性只是在单位内部,而数自身就体现了这种单位的连续性。

④所以数也是有了完全规定性的定量。这个理由呢?黑格尔给出了三条

⑤第一个理由是:在数中,界限就是被规定了的多,而多则是以“一”,这个完全被规定了的东西为根本。

黑格尔在这里强调的是,数作为界限是多,但这个多是完全等同的“一”。也就是说,在这个多中的一,完全是大小一致的“一”,而不是从前连续性中的只要是“单一体”就被认作“一”。这里,完全规定的意思就是“完全的一致性”,不存在任何差别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作为数,所有的“一”已经不是单一体了,而是完全抽象意义上的“一”。一个完全等同意义上的纯粹的作为量的“一”,这个一,除了量的规定外,没有任何“直接性”的规定了。

⑥第二个理由是:在数中,一作为数,是在连续性中的,仅仅是被扬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数中每一个“一”,都是被扬弃后的“一”,都是扬弃了“直接性”的“一”。

⑦第三个理由是:在数中,连续性被建立为“单位”,而这个单位的内容还没有被规定,还只是无规定的形式。也就是说,在这个数中,这个数是一个纯粹的“量”,而这个纯粹的量的“质”还没有被建立。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个时候,数是一个完全被规定了的定量。

“定量只是就本身说,才一般有了界限;①它的界限就是定量的抽象的、单纯的规定性。②但是定量既然又是数,这个界限便在自身中建立为杂多。③这个界限包含着那些构成其实有的多个的一,但并不是以不曾规定的方式去包含它们,而是界限的规定性就在界限之内;④界限排除别的实有,即排除别的多;⑤而界限所统括的诸一则是一定的数量,即数目(Anzahl)。⑥数目在数中是分立性,而它的他物则是数的单位,是数的连续性。⑦数目和单位构成数的环节。⑧”

在上面的讨论中,黑格尔从数是被完全规定的定量,这个角度把数的普遍性阐述了出来。按照他的逻辑推演顺序,在这段中,就要讨论数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数作为定量的本质规定是什么。

①黑格尔这个讨论,还是从定量的规定性开始,定量本质的是“界限”,这个是前面已经得出的结论。所以,黑格尔说,定量只是就本身来说,才一般有了界限。

②也就是说,这个界限是作为定量本身来说的,但这个界限作为一般性,只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就是说,对这个定量本身来说,我们只能说,它是一个界限,应该是一个界限,但这个界限是什么,我们还不得而知。

所以,这样的一个定量,需要一个现实的规定性。也就是说,需要把这个抽象的界限给实现出来。

③现在这个定量作为数,已经被规定出来了。也就是说,这样界限的内容作为一种“杂多”是建立在数这个定量中了。

换言之,数作为定量,已经不是纯粹的“定量”了,相对这个纯粹的定量来说,已经比这个定量多一些规定性——杂多。

④数作为界限已经包含着“一”的规定性,而这些“一”已经构成数自身的“实有”的规定性。在这个“数”中,这些“多个的一”,并不是没有被规定,而是以一种“界限的规定性”而出现在这个“界限”中。

换言之,这个数本身就是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中所包含的“多个的一”,是用来规定别的界限的东西。

⑤这样,数作为一种“界限”是一种实有,这种实有是一种同其他实体对立的,也就是说,这种数作为实有是排除其他的实有的,即排除别的“多”——因为这个实有是包含“多”的规定的。

⑥这样,数作为界限是统括诸一的界限,其包含的诸一,而这诸一的数量,就被规定为“数目”。

⑦数目在数自身中是具有分立性的,而数目在数中对立的他物则是数的单位(这个单位体现的是统一性),而这个单位所具有的规定性就是数的连续性。

⑧这样来看,数作为定量,在其本质关系中就包含着两个环节,分别是数目和单位。

“关于数目,还必须仔细看看构成数目的多个的一,在界限中是怎样的:①说数目由多而成,这种关于数目的说法是对的,②因为诸一在数目中并未被扬弃,而只是在数目之内,和排他的界限一同被建立起来,诸一对这个界限是漠不相关的,但是界限对诸一却不是漠不相关的。③在实有那里,界限和实有的关系首先是这样树立的,即实有作为肯定的东西仍然留在实有界限的里边,④而界限、否定却处在实有的外边,在实有的边沿;⑤同样,多个的一的中断,出现在多个的一那里,而其他诸一的排除,作为一种规定,则是落在被统括的诸一之外。⑥但是那里已经发生这种情形,即:界限贯穿实有,与实有同范围,并且某物因此依据其规定有了界限,即它是有限的。⑦比如对量中的一百这样一个数,可以说想唯有第一百的一才成了多的界限,使其为一百。⑧一方面这是对的,一方面在这一百个一之中,又并无一个有特权,因为它们都是相等的;⑨每一个都同样可以是第一百个;它们全都属于所以为一百之数的界限;⑩这个数为了它的规定性,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⑪从而与第一百个一相对立的其他诸一,并不构成界限以外的实有,或仅仅在界限之内而又与界限不同的实有。⑫因此,数目对进行统括和进行界划的那个一来说,并不是多,而是自身构成了为一个规定了的定量的界限;⑬多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个十 ,一个一百等等。⑭”

关于数的本质规定即数具有的两个本质环节:数目和单位就已经得出了。按照惯例,以下就要讨论数作为个别性,也就是这个数在现实中的呈现的是“多”。黑格尔在下面的讨论的主题,就是如何看待这个“多”。

①在讨论这个数的“个别性”时,黑格尔首先指出,我们要仔细研究这个“数目”中的“一”,要看看这个“一”,在界限中是怎样的一种规定。

②黑格尔首先提出一种存在的说法,这个说法是“数目是有多而成”,黑格尔说,这个说法是对的。

③这个对的理由,黑格尔指出。因为在数中,这个诸一的多,并没有被抛弃,或者被扬弃,只是呆在“数目”中。也就是说,这些诸一作为多,是被统一在那个“数”中,被数的数目给统括起来,作为一个“界限”被建立起来。

这样,这些躺在数目中的“诸一”,对这个界限本身是不相关的,因为这些只是“一”,而这些一的整体才构成这个界限的边界。

但是对这个界限,也就是这个统一体来说,则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界限就是这样一个个“一”所组成的。

④说到现在,黑格尔就暂停了一下,先讨论一个关系“界限和实有”。因为“数”是作为一个实有被建立起来,而数本身作为定量是界限。所以,黑格尔为了讨论清楚这个问题,先从一般性,即那个关系着手。

——他指出,在实有那里,界限和实有的关系是这样的:首先是,实有作为肯定的东西,这个肯定的东西是有界限的,且这个实有是保持在这个界限之内的东西。

⑤界限作为界限就是实有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维持这个实有存在的根据,或者是作为否定这个实有的根据,所以,这个边界是在实有的边沿。

⑥按照上面实有和界限的关系我们来思考一下。

——在数中,这个数目作为边界,就意味着是多个“一”的中断,也就是说,这个界限就意味着是一个“边界”。

——在这个边界的形成中,也意味着是对其他“一”的排除,不能再将其他的“一”纳入这个边界之中。也就是说,这些被排除的东西已经在这个边界之外了。

——而作为这个边界,则就意味着,这些边界内的诸多的“一”,就被统括在其中,而被排除的诸一,就在这个边界之外了。

⑦但是从逻辑上讲,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个界限贯穿整个实有,也就是说,这个界限与实有是同范围的。并且某物因此依据其规定有了界限,所以,这个某物是一个有限的事物。

黑格尔之所以讨论这个可能,只是因为在上面的讨论中,这个边界是清晰的,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完全的边界,这个边界非常的清晰,是一种完全的中立性。但是,从逻辑上讲,还存在一种边界和实有是重合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是怎么了处理呢?现在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就和数的现实规定相关。

⑧黑格尔举了一个例子,就是100这样的一个数。他在这个例子中想说的是“第100这个序列的一”作为数目的边界。但这个“一”同时又是这个数目自身。这样在这个序列中,存在边界和实有的重合。

⑨在这个讨论中,也就是在现实的使用中,这样的100,并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数字来使用的,而是在这个数目下,存有100个相等的东西。这样,问题才有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黑格尔说,一方面我们这样说,在这100个中,存有100个一,每一个“一”都是相同的,因而他们中的每一个也没有特权。

⑩因为每一个都是相同的,没有特权的,所以,他们在这个界限内,谁来做这个第100个序列都是无所谓的。

⑪在这样的一个规定中,只是有一个要求,就是任何一个都是不可或缺的。缺少谁都是不行的,因为缺少一个,就是99了。

⑫如果从这样的关系来看,在这个序列中,其他的一,同第100个的“一”的关系,也不构成是在这个界限之外的关系,或者说是在界限内通它们不同的实有。

⑬因此,从这个关系来看,数目作为那个统括和进行划界的“一”来说,并不是多,而是自身就构成了一个界限,只不过是,这个数目自身是包含一个定量的数目,这个界限是包含这样一个数目的界限。

⑭这样来看,多就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个“十”,一个“一百”等等。

黑格尔在这个最后,讨论的是,如果在现实中看待这个“多”。也就是说,在现实中,这个多是包含在一个数中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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