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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2011年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中
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有序、顺利完成,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师大校发[2008]12号)、《关于印发、、》(辽师大党发[2010]4号)及《辽宁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辽师大校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及学校目前实际情况,我校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中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要求
(一)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类课程、公共类课程及实践实验类课程的授课与指导工作。
(二)学校各职级专任教师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受聘在二、三、四级岗位的教授320学时(10学时/周),受聘在五、六、七级岗位的副教授288学时(9学时/周),受聘在八、九、十级岗位的讲师224学时(7学时/周)。
(三)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
(四)教学工作量减免:
1.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在读第一年减免教学工作量的2/3,第二年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2,第三年减免1/3。
2.各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主的担任管理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其教学工作量减免50%,副处级领导干部其教学工作量减免35%。
3.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出国等减免相应月份的教学工作量。
4.女教师休产假期间教学工作量全免。
(五)科研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专业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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