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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监管科技能力,完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发挥监管标准化数据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机构数据治理和合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银保监会于近期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简称《规范》,即EAST5.0版),该《规范》是在《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即EAST4.0版)基础上修订的。
一、规范修订内容及数据报送要求
(一)规范修订原则
本次《规范》修订聚焦银行业务发展额监管实际,突出科学性和实用性。在EAST4.0版规范的实践基础上,广泛收集整理各银行在数据数据报送中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监管应用为导向制定修订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精简整合,推进数据轻量瘦身
本次《规范》修订关注重点领域,对非监管关注数据项、不合理数据结构、冗余数据项进行精简整合,提高监管数据信息密度。充分考虑银行机构数据实际情况,确保监管数据是“机构能报,监管能用”的有效数据,切实推进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如对公/个人信贷分户账、信贷合同表、信贷业务借据表之间存在多项信息交叉及数据项重复,对这些数据表进行整合重构。
2.细化业务场景,提升数据专业性
本次《规范》修订注重细化银行业务场景,加强业务的精细划分,按照“成熟一类、规范一类、采集一类”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和拓展现有主题域,根据不同主题更加细化数据表,提升数据专业性。如新增“各项贷款”主题域;将原“资金业务”主题域下的表外授信业务拆解重构,形成“表外授信业务”主题域;对代客和自营资金交易进行区分,形成“自营资金交易”主题域。
3.明确对应关系,确保数据一致性
本次《规范》修订明确规定了各表包含的具体业务和报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监管数据(EAST数据)与1104报表、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对应关系,强化交叉校验,推动各监管数据口径逐步趋同,确保监管数据的一致性。
4.丰富枚举类型,增强数据规范性
本次《规范》修订对数据元说明、数据项格式做了更精细、更明确的定义和要求,丰富了各数据元的枚举值类型,增强业务数据规范性,确保数据录入标准统一。4.0版本保留的数据项,有60%以上均作进一步规范枚举,对账户流水信息中的交易对手、交易摘要的报送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强化对银行资金流向的追踪识别。
5.优化报送模式,提高系统存储效率
本次《规范》修订对监管数据的报送模式进行重新定义,其中全量报送的数据表修改为报送截止采集日有效/存续的数据,结清/失效/终结数据在报送最终状态后不再报送。通过修改该报送模式既保证了全量数据在各时间段的状态追溯,也能有效减少结清数据的重复报送,减轻全量表的数据体量,提高系统存储效率。
(二)具体修订内容
2021版《规范》相较于2019版《规范》,删除了贷款展期、持卡人基础信息表、资产负债科目统计表、资金交易信息表、表外授信业务表、信用证合同表、信用证明细信息表。
新增了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表、集团客户表、收单商户信息表、互联网贷款合同附加表、受托支付信息表、票据贴现表、票据转贴现表、融资租赁业务表、垫款登记表、互联网贷款合作协议表、保函与信用证表、交易背景信息表、代理代销交易信息表、即期及衍生品交易信息表、客户理财产品持有信息表。
同时将会计记账信息部分的表格进行整合,整合前后数据表如下表所示:
2021版《规范》共有十一个主题域,分别为:公共信息、客户信息、卡片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各项贷款、表内外担保信息、信贷管理信息、信用卡、表外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信息、理财业务。包括70张报表,共计1838个数据项。
而2019版《规范》共有十个主题域:公共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客户信息、授信交易对手信息、卡片信息、信贷管理信息、信用卡、统计全科目、资金业务、理财业务。包括66张表,共计1852个数据项。
(三)数据报送要求
1.时间要求
2.数据校验
2021版规范同步印发《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规则(2021版)》,要求银行在数据报送前根据检核规则对当期报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在每期数据报送时同时填报《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清单》和《监管标准化数据检核结果》。并要求强化与1104数据、客户风险系统数据进行交叉校验,确保数据质量。
二、什么是EAST及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
(一)EAST简介
EAST系统全称 Examination and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检查分析系统),是银保监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管分析工具应用平台,目前功能几乎可以覆盖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等所有监管领域,旨在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需求,并帮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能。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
其核心为:①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务数据的灵活组织、筛选、抽取、建模、挖掘和分析;②建立一套通用的、相对封闭的数据采集标准,纳入监管人员关心的风险数据点。多年实践表明,该系统在监管检查层面充分发挥了精确制导、精密追踪和精准定位的作用,通过核实筛查出的大量疑点数据,挖掘出隐蔽性问题,有效提升了检查效率。
其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知,EAST系统包括银行端和监管端两个层面,二者通过金融专网链接。
银行端主要涉及数据报送,银行将自身业务系统产生的原始数据,按照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要求,通过报送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监管部门通过数据采集服务器接收数据,构建原始数据库,并对其进行脱敏优化,形成EAST数据原始表和数据元,监管人员登录自己的账户,进入系统分析应用平台,通过模型设计器功能建模分析,筛查银行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疑点数据,或者同会计全科目功能对银行业务进行密切监测。
(二)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简介
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即是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要求银行报送到EAST系统中的数据的填报说明,规定了EAST系统最新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字段填报的标准,银行根据最新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如此次新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向银保监会报送一系列会计和业务数据表格,银保监会数据采集服务器对数据进行脱敏保密处理,并为监管人员开通数据分析权限,监管人员即可通过建模分析商业银行存在的违规问题。
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自2012年以来,已经历了5次更迭,主要发展修订历程如下:
三、EAST系统应用之监管层面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而言,EAST系统可以理解为一个大型的标准化数据库。监管人员通过应用数据,结合监管政策重点,建设控制模型,挖掘监管政策盲区,核查监管要求落地情况,提高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命中率,提升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效果。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EAST系统的数据处理流程分三个阶段,共7步过程。
从近年的监管热点和EAST应用成效来看,监管部门通过EAST,主要是监测分析以下领域:
(一)银行员工行为监测
EAST系统公共信息领域包含了员工表、柜员表、岗位信息表等数据表格,通过这些员工身份信息、岗位信息、以及与存贷款业务表格关联后获取的业务信息,即可实现对员工行为的持续性密切监测,提升银行从业人员信息透明度,对高管准入审核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依据,同时有效监测人员操作风险等信息。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大连银监局借助EAST系统,将现场检查的经验和理论推演得出的规律,固化成筛查模型,并将检查结果与市场准入相挂钩,大幅提升了监管有效性。通过对异常行为排查发现问题,否决了8名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在辖内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同年,新疆银监局通过运用EAST实现现场检查精确制导,将疑点命中率提高至47%,督导辖内银行机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追加问责1409人次,处罚113.21万元,给予警告等内部纪律处分246人次。
2018年汉中银保监分局积极探索了EAST在高管任职资格上的审核应用。通过结合“员工异常行为排查”、“EAST+统计监测”等功能模块,优化开发了“EAST+MAR”地方法人机构的高管“体检”模型。
(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
贷后管理不到位是近年来监管检查的重点,主要检查银行对贷款资金监控是否穿透至最终投向,是否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资金被挪用,包括资金被挪用做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流入股市、房市等限控领域等。从处罚案例来看,处罚案由主要是: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挪用的表现形式如下表所示:
EAST系统会计记账信息领域包含了个人和对公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该表格完整记录了银行个人及对公客户存款账户交易流水信息,包括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号、划款摘要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严密跟踪贷款资金发放后客户资金用途的真实性,有效核查以上问题。
(三)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小微涉农情况监测
一直以来,政府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高度重视,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强化政策引领,主导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着力环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的同时,也采取了专项检查等监管措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对那些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都给予了监管处罚。
以典型的“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导致虚增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违规问题为例,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往往将大型、中型企业的贷款金额和户数统计在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和户数上,实现虚增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和户数的目的,从而从数据上完成监管指标考核,但这无疑是错报监管报表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合规风险。
5.0版EAST数据规范包含了对公客户信息表、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表等对公客户信息,这些表格中包含了对公客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以及企业类型字段,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按照行业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对公客户实际的客户类型,在与企业类型对比分析,查看小微企业数据准确性。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浙江银监局为助推供给侧改革,落实深化困难企业分类帮扶,设计开发了EAST模型,在18万家企业中筛选、监测信贷风险数据,并根据信贷逾期和担保的严重程度,划分为扶持类、挽救类、退出类三大类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加强帮扶,对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有序退出,推进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金融帮扶最终落脚于困难企业资金结构优化上,通过助推企业债务重组和产业整合,盘活困难企业的信贷存量。在2017年年初的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浙江银监局表示2016年全年帮扶企业6500多户中已有1500多户已经经营稳定。
(四)融资成本和服务收费合规性监测分析
EAST系统数据规范采集了银行存贷款利率及各类表内外业务收费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统计分析一段时间内贷款利率水平,引导银行减费让利,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贷款企业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流水,查询银行是否存在以贷收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收取融资顾问费、质价不符,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等问题。如可以通过借据表和对公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拼接,筛查贷款发放前后对公客户是否有资金流入银行,摘要是否为顾问费等,或者在贷款发放的同时,有存款存入,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银监局在EAST系统中建立了企业融资成本监测工具,深挖辖内企业客户贷款信息,设计了涵盖5大类的15项指标,定期检测融资成本,掌握融资情况。2016年对公客户贷款平均利率较15年同期下降0.72%;对中、小微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较15年同期分别下降0.73%和0.6%。2015-16年间,辖内银行业机构减免了除13类政府定价项目外的所有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金融合规性监测
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经营用途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工作方案》(银保监办便函〔2021〕537号),披露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两大类七种典型模式,分别为:
第一类:借款人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用于购房
1.借款人从银行获得经营用途贷款,违规将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再从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2.借款人利用现有房产做“二次抵押”,套取经营贷后用于购房。
3.借款人通过小贷公司等获得过桥资金用于购房,再用该房产做抵押申请经营贷后归还过桥贷款。
4.借款人通过其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申请经营贷,即用贷款人不动产做抵押为其近亲属贷款,最后倒手后再回到贷款人手里。
5.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但贷款最终回流至企业实际控制人账户,并转入房地产公司用于购房。
第二类:借款人利用经营用途贷款置换住房按揭贷款
1.借款人直接将获得的个人经营贷资金挪用于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2.借款人先通过小贷公司垫资提前归还住房按揭贷款,再获得个人经营贷资金,经营贷经过个人账户转账后,被挪用于归还小贷公司垫资。
上述7种违规模式均可用EAST系统筛查出来。通过对信贷业务借据和存款账户分户账明细记录表进行连接,实现客户贷款和存款流水信息大串联,即可查看客户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是否用于购房,是否用作房地产按揭贷款首付款,依次筛出上述7个违规问题。
此外,房地产贷款领域的“假首付”和“假按揭”等行为,也可以同EAST筛查,通过流水信息表,筛查购房首付资金和房贷还款来源是否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即可筛出相关违规行为疑点数据。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也可以通过EAST追踪信贷资金流向,查询房地产开发贷款是否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否用于缴交地价款,是否被流入土地储备项目。
(六)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监测分析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同业、理财、表外业务、合作业务等。
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近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显示,经过连续三年多的乱象整治,我国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已大幅压缩,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持续收敛,为此次应对疫情冲击带来的复杂局面,创造了政策空间和回旋余地。但监管检查也发现,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新老问题,局部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稍不留意又可能死灰复燃。并通报了一系列问题: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过渡期业务整改不到位,新业务违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等;
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承接表内不良资产,理财产品间通过非公允交易调节收益等;
同业业务专营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同业投资多层嵌套,隐匿业务风险等;
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限制性领域等。
EAST5.0版数据规范包含了资金交易信息、理财业务信息和表外授信业务三个领域的数据表格,基本涵盖了监管部门关注的同业、理财、表外业务相关领域违规问题的数据。
同业业务方面,资金交易信息表和金融工具信息表可以筛查自营和同业资金每笔交易的情况及穿透后的底层资产情况,底层资产包含了基础资产名称、基础资产所属客户、基础资产行业类型等信息,可以筛查自营资金是否通过层层嵌套,违规投资房地产等限控领域。
理财业务方面,EAST系统采集了理财销售端到投资端的一系列信息,可以筛查产品销售渠道合规性、销售起点合规性、理财资金投向合规性、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合规性、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自营业务等是否实现风险隔离等问题,尤其5.0版基本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要求设置数据表格,基本实现理财业务全链条全死角监控。
表外业务方面,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贷款两类主要业务,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重点通过票据出票信息表、贸易背景信息表、存款账户明细记录表等拼接,实现对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分析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来源于信贷资金等典型违规问题。关于委托贷款,通过连接委托贷款信息表和存款账户明细记录表,即可查询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合规性,比如筛查委托人是否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资金是否来源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债务性资金,发放的资金最终是否流入限控领域等。
(七)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应用
EAST系统的所具有的大数据特征可以辅助银保监会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监管”系统,帮助监管部门密切关注风险,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重点风险的跟踪预警,注重风险监测的穿透性,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比如,监管当局可以就银行的同业业务总账会计科目实施数据监测。通过发现数据异动,分析子科目差异,查找存在疑点的交易流水、内部分户账明细等交易明细信息,从而锁定重点检查范围。
(八)跨行业跨数据源应用
依托EAST系统数据导入功能和数据分析平台,将EAST系统与同行业或跨行业数据互通使用,可以提升监管排查效率,提高命中率,或可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例如:
1.与银税信息系统互通,通过共享财务报表,让造假者无法在税收和贷款两方面同时获益;
2.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信息共享,让赖账者无法享受高端金融服务,或对“破产”经营者在经济层面加以制约;
3.与舆情信息系统互通,防范金融机构声誉和其他金融风险;
4.与房地产交易中心、房管局等系统互通,可以有效监控贷款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符合贷款申请用途。
(九)预警分析管理
通过分析采集的银行各类业务数据,察觉资金异动,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规操作,例如利用政策性优惠贷款获取资金后,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或股市的行为。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协同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控制政策,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
四、EAST应用之银行管理层面
(一)提升报告数据的质量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始了为期三年的数据质量治理工作,并针对EAST等监管数据报送数据质量问题和各种漏报问题实施的处罚,由此可见监管当局对数据报送质量的重视程度。目前银行对银保监报送的1104体系报表,涉及包括会计全科目表在内的基础类填报信息、各类业务分户账信息等内容。通常该类数据比较完整且质量比较高,可以准确反映银行各类业务的总量信息及对应的每一笔资金变动情况。数据在报送监管当局前,会在银行内部先实行校验,保证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再上报银保监系统。
除此以外,银行的管理类数据及交易类数据目前主要仍在银行内部管理,仅在监管当局提出要求时报送提交。其中,管理数据包括了银行的内部的员工、银行客户、授信管理、信贷业务管理等各类信息。这类信息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强,覆盖面广,但是往往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
此外,银行各类业务涉及的交易类数据一般仅保存在银行内部系统中。这类信息反映了具体每一笔数据发生的细节,相较于会计数据与管理数据更及时、全面、准确,且该信息可以与管理信息和会计信息进行灵活关联。但是此类数据往往数据量庞大,若要进一步处理分析信息,对系统的数据处理能力要求比较高。
理想状态下,银行在数仓内存有所有银行包括会计全科目数据、管理数据及所有交易流水数据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利用会计全科目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在表内外总账会计全科目报表的基础上搭建模块,以此来持续监测分析各级科目主要币种的余额与借、贷方发生额,准确发现业务异动并可进行层级挖掘。比如,先对每月的存款、贷款业务及对应的收入、同业科目数据信息绘制图表,再从科目、机构、业务类别的维度分别分析,以发现异常情况。因为系统中囊括信贷管理、客户交易流水等信息,最终可追溯到具体每一笔授信合同,查明异常数据的发生原因及其详细交易信息。在银行内部校验过程中,可以精准定位数据错误源头,保证数据准确性。
(二)强化内控管理
商业银行可将EAST的报送数据应用与银行风险的合规分析系统相结合。通过将银监会对现场检查风险数据点与处罚案例分析模型纳入内控合规管理,充分发挥银行数据的使用价值,帮助银行合规部门实现对银行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稽查职能。
银行可在月度监测会计全科目数据异常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风险监测模型排查各类型业务,通过对风险预警和案件线索的提取,定位各分支结构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通过对交易流水的全面排查,将违规问题直接定位到网点、企业、业务笔数和办理时间。并可对整个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的掌握,起到抽丝剥茧的功效;同时也能精确制导负责某一笔业务的网点、经办人员等信息,对全面有效排查内控风险有着重大意义。
在人员管理方面,因银行内部的员工信息均被统计上报,从而变相约束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或人事部门能通过监管当局的共享平台,查询到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信息,在招聘人员工作时有助于排除“高危“人员,避免未来或可能产生的损失或其他合规风险。
此外,EAST系统中各类采集的数据信息,也向银行展现了监管意图及侧重点。对于内控体制不完善,或管理存在漏洞的机构,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例如,系统在贸易融资及表外业务信息表中要求采集“商业发票信息”,即提醒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客户业务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从而降低了因内部管理流程缺失,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而发生遗漏某些工作重点的可能性。
(三)经营战略层面
银行管理部门在分析经营情况时,可以通过比对会计数据及交易流水信息,发现不同地区、分支机构、业务给银行整体业务带来的利润的差异,帮助经营管理层及时调整短期业务侧重点,制定满足监管需求的中短期战略方针,或在制定下一年的经营战略规划中有据可循,对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效率有更明确的认识。
另外,通过数据比对,也有利于银行制定合理考核制度,针对不同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类型特点,设定与其相匹配的考核制度,有效量化分支机构及员工绩效考核。
五、风险建模的应用
EAST系统中完整且标准化的数据为银行管理部门及监管人员提供了建模的基础,系统使用者可以根据监管要求及目的在此基础上开发包括员工操作风险、信贷风险、同业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模型,同时也可以针对不同阶段的监管重点内容进行建模,排查业务风险。
银行管理人员在建模时,一般可以参考以下4种思路。
①监管当局每年现场检查重点;
②监管当局历年发布的监管制度及通知文件;
③银保监官网上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
④基于行内业务流程。
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列举部分行政处罚案例加以说明。
其他思路可以参考上文“三、EAST系统应用之监管层面”提到的内容。
六、EAST系统推行中的难点
自EAST系统项目2012年投入试点以来,已经历了约8个年头,虽然部分地区银保监局在过往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中,利用该系统取得了便利,但目前该系统的应用仍未能有效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笔者咨询了银行业内人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行底层数据质量
底层数据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业务数据信息采集不全。例如,银行开展某业务早期未开发相应的业务系统或系统已开发但不够完善,导致部分业务数据采集不完整的情况;目前柜台办理零售业务需要客户填写纸质申请书、合同书及各种表单,此类数据尚未完全数据化,需要人工录入,手工作业往往发生错误概率较高;此外,由于业务经办人员的疏漏或系统设置问题,造成某些非关键字段数据缺失的情况也非常常见。
从之前的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案例来看,主要都集中出现了涉及会计账目信息错漏报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分户账明细记录”及“分户账账户数据”这两项数据记录。即使是核心系统比较健全的大行,也可能因为业务量大及经办人员疏漏等原因发生业务数据采集不全的问题。预计未来这类数据填报质量将会是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也是银行普遍存在问题的重灾区。另外各项业务的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包括对手方账号、户名、行号、行名,都是这次监管检查的发现的银行底层数据漏洞。
(二)银行系统开发周期
银行开发新的业务系统,要经过调研、立项、需求分析、开发、测试、调整、部署/上线这几个阶段,项目期短则6个月,长则1年甚至更长。而监管部门发布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频率较系统开发周期更为频繁,容易发生系统开发滞后于监管要求的情况。
(三)对监管报送数据口径或理解的偏差
这个也是个普遍存在且可能无法完全消灭的问题。银行在对央行、SAFE、银保监报送数据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出现过因银行业务部门或者合规部门对监管文件解读的偏差,最终造成错漏报的结果。
尽管银行内部一直在整改,但也从来没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好。除了相关员工解读不到位以外,或也存在一些隐匿违规业务、经营风险的原因。
(四)EAST报送数据颗粒细工作量大
2019版《规范》(EAST4.0)共有十个主题域:公共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客户信息、授信交易对手信息、卡片信息、信贷管理信息、信用卡、统计全科目、资金业务、理财业务。包括66张表,共计1852个数据项。
而此次修订的2021版《规范》共有十一个主题域,分别为:公共信息、客户信息、卡片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各项贷款、表内外担保信息、信贷管理信息、信用卡、表外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信息、理财业务。包括70张报表,共计1838个数据项。表格和数据项越来越多,颗粒度越来越细。
自营资金业务与理财业务方面,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基本情况,报送难度大。
(五)各地银监局对辖内机构设定的勾稽关系有所差异
据业内人士透露,各地区银监局对辖内商业银行上报数据的校验关系,给出了与银保监总会或其他地区监管部门略微不同的定义。导致在总行上报(上海银监会)的数据校验关系无误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当地银监局的校验关系,只能为分行单独分列数据,协助其上报当地监管部门。
笔者经访问了解到,最早的EAST系统仅为地区银监局在辖内中小银行推行的监管项目,因其卓有成效的监管效果,后被银监会总会采用并在全国各地推广。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银保监总会未对所有金融数据明确统一的采集标准,许多字段填写开放性较大,即使为相同的业务在不同地区的监管局或多或啥的存在一些定义上的差异,例如“睡眠账户”、“久悬账户”等,这一系列情况使得目前各地银监局在部分上报数据上出现定义及勾稽关系差异的结果。
(六)银行数据治理的架构是否完善
这其实是银行层面最大的痛点,也是决定数据治理效果的关键。2018年银保监局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文中提出“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并要求银行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监管部门对数据统一管理的要求,我们可以理解为“数仓”的概念,即各家商业银行应该建有覆盖全生命周期、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包括内外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数据仓库,并对数据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目前,国内除个别自有团队开发核心系统之外,更多的银行“数仓”建设并不完善,且普遍存在“数据孤岛”、业务数据相对分散的问题。只有当银行的数据治理架构足够完善,即数据生产品部门能灵活地根据监管要求在业务端口及时进行调整或维护,且核心数仓(或称“data lake”)能以最小的成本一并修改的的基础上,数据治理才能称得上是“大功告成”。否则,即使银行暂时性的解决了燃眉之急,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难保在未来某个时点不会出现意料之外“事故”的可能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即使意识到有这样的问题,也迫于“机会成本”(资金投入、时间成本等)的压力,暂时无法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数据表代码 | 数据表名 | 数据表编号 | 报送模式 | 报送要求 | 修改说明 |
JGXXB | 机构信息表 | 1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银行机构或业务中心信息,业务中心包含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内设机构、虚拟机构。对于营业机构、内设机构、虚拟机构,银行机构代码、金融许可证号等字段可以取上级机构或者本级实体机构对应的信息(优先取本级实体机构)。境外机构也需要报送,根据实际情况无法填报的字段可以为空。子公司不必报送(理财子公司应报送)。内设机构标准:承担业务归属的机构。机构永久关停、撤销等情况的,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YGB | 员工表 | 1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在职类员工需每月报送。员工状态转为离职的,在报送该员工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子公司员工不用报送(理财子公司应报送)。 | 修改 |
GYB | 柜员表 | 1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包含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为虚拟柜员时,工号、银行机构代码等字段依业务实际填列(若无则置空),如报送虚拟柜员,则通过“柜员类型”字段进行区分;柜员状态转为注销、无效等时,可在报送该条数据最终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GWXXB | 岗位信息表 | 1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银行机构内设立的所有岗位的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核心和人力资源系统中的所有岗位信息。撤销的岗位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JGGXB | 机构关系表 | 105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范围应包括所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机构,至少应包括总行、分行、支行等实体机构和省级汇总、地市级汇总、法人汇总、分行汇总。会计全科目表中的机构在机构关系表中都需要报送,每次全量报送。 | 修改 |
GDJGLFXXB | 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 | 106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银行股东及银行关联方相关信息。股东:对于已上市银行,需填报持有或控制1%以上股份或表决权,及虽不足1%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未上市银行机构应报送所有的对公、个人股东信息。包括金融产品。 关联方:参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二章规定。 | 修改 |
GRJCXXB | 个人基础信息表 | 2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范围包括本行客户及本行客户的担保、配偶、亲属关系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包括核心系统、客户关系系统、信用卡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采集的个人客户信息。 | 修改 |
GRKHGXB | 个人客户关系表 | 2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个人客户的所有关联关系,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对公的相关关联关系。本人为本人担保的关系不报送。 | 修改 |
DGKHXXB | 对公客户信息表 | 2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银行机构所有对公客户的基本信息。集团类的虚拟客户的客户信息要上报。银行对企业分公司等非法人机构授信的,视同单一法人客户报送。以机构名义登记客户资料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纳入本表填报范围。对于同业客户、政府机关、境外客户,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填报的数据项,允许为空。对于不再列为银行客户的数据不报送。 | 修改 |
DGKHCWXXB | 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表 | 204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报送本月源系统中新收集的对公客户财务信息。对于非授信客户、负债类客户、离岸对公客户、机关事业单位、未达到税务部门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报送。 | 新增 |
JTKHB | 集团客户表 | 205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在本行纳入集团授信的客户信息,包括供应链客户信息。以集团成员为最小粒度报送。同业集团客户信息无需报送。 | 新增 |
GLGXB | 关联关系表 | 206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机构收集的对公客户以及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方的关联关系。应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供应链上下游,担保关系等。应采取能采尽采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尽职调查、外部数据源查询等途径获知的关联关系。同一关联方兼任或具有多重关联关系的,分多条进行报送。 | 修改 |
JJKXXB | 借记卡信息表 | 3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个人和对公客户在银行机构开办的借记卡信息,指只能存取款而无法透支的卡片信息。当卡片状态为“注销”时,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CZXXB | 存折信息表 | 3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个人和对公客户在银行机构开办的存折信息,包括存折和存单。当存折状态为“注销”时,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SDSHXXB | 收单商户信息表 | 3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本行因线下线上收单业务而拓展的线下POS终端、线上终端以及二维码商户的信息。同一商户存在多个POS终端的,按多条报送。商户状态为“失效”或“注销”等状态的,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新增 |
ZZKJQKMB |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 4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银行机构会计记账使用的有余额的或余额变动的会计科目。只报境内银行(不报子公司),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最多报4级)。如果发生新老科目变更,在当期数据中报送最新科目即可。每月最后一天数据应同时报送按月和按日为周期的会计数据,每年最后一天数据应同时报送按日、按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的会计数据,以此类推。只报送人民币和本外币合计。 | 修改 |
NBKMDZB | 内部科目对照表 | 4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总账会计全科目的上下级对应关系,以会计科目为最小粒度报送。内部科目对照表由法人机构统一确定,分支机构按同一内容报送。报送科目必须与当期《总账会计全科目表》中的科目一致。此表首次采集为全量采集,后续采集如有变化,需全量报送。 | 修改 |
GRCKFHZ | 个人存款分户账 | 4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个人存款账户信息,个人存款账户和对公存款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划分。信用卡业务不在本表中填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计入本表,以营业执照等证件开立的对公账户不计入本表。以存款账号为最小粒度报送,如账户注销或终结,在报送该账户最终状态后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GRCKFHZMX | 个人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 404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除计息、扣利息税外,所有影响个人存款账户余额变动的交易信息,包括结息交易,不包括查询交易。 | 修改 |
DGCKFHZ | 对公存款分户账 | 405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银行机构吸收的除个人以外的机构(包括企业、财政部门、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社会团体、同业机构等)开立的所有存款账户信息。个人存款账户和对公存款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划分。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营业执照等证件开立的对公账户计入本表,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不计入本表。以存款账号为最小颗粒报送,如账户注销或终结,在报送该账户最终状态后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DGCKFHZMX | 对公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 406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除计息、扣利息税外,所有影响对公存款账户余额变动的交易信息,包括结息交易,不包括查询交易。 | 修改 |
NBFHZ | 内部分户账 | 407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根据会计核算科目,除单列账之外的科目原则上都归入内部账采集;单列账报送至信用卡、对公/个人等分户账中;资本账户需要报送。以内部分户账号为最小颗粒报送,如账户注销或终结,在报送该账户最终状态后的次月可不再报送。交易与核算分离的机构,应根据总账科目中划分出对应内部分户账性质的科目,自定义内部分户账号进行报送。 | 修改 |
NBFHZMX |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 408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根据会计核算科目,除单列账之外的科目原则上都归入内部账采集;单列账报送至信用卡、对公/个人等分户账中;资本账户需要报送。 | 修改 |
GRXDFHZ | 个人信贷分户账 | 409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机构所开立的信贷账户信息。不报送信用卡业务。表外业务只报送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其他不报送。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信贷分户账计入本表,以营业执照等证件开立的对公信贷分户账不计入本表。以信贷借据号为最小粒度报送,借据结清、核销或转让的,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账户状态为“销户”时,也可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GRXDFHZMX |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 410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所有影响个人信贷账户余额或利息变动的交易信息,包括还本、还息,不包括查询交易。贷款核销或者转让(包括资产证券化)也应该在本表体现:明细科目填报本金科目,交易金额为核销或转让前本金余额,余额填报为0,交易对手填写借款人自身信息,摘要中标明核销或者转让交易。 | 修改 |
DGXDFHZ | 对公信贷分户账 | 41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除个人以外的各类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为开展各项信贷业务,在银行机构所开立的信贷账户信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营业执照等证件开立的对公信贷分户账计入本表,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信贷分户账不计入本表。贷款核销和转让(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内容应在本表填报;尤其核算方式变化(即科目变化),需要报送变化量。表外业务只报送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其他不报送。对于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可以填报为信贷分户账号=信贷借据号=票据号码;对于其他若没有对应信贷分户账号的业务,可以填报为信贷分户账号=信贷借据号=业务编号。以信贷借据号为最小粒度报送,借据结清、核销或转让的,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账户状态为“销户”时,也可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DGXDFHZMX |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 412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所有影响对公信贷账户余额或利息变动的交易信息,包括还本、还息,不包括查询交易。贷款核销或者转让(包括资产证券化)也应该在本表体现:明细科目填报本金科目,交易金额为核销或转让前本金余额,余额填报为0,交易对手填写借款人自身信息,摘要中标明核销或者转让交易。 | 修改 |
XDHTB | 信贷合同表 | 5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范围应至少包括1104报表中:各项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信用卡。如,个人贷款、对公贷款、票据贴现、买断式转贴现、贸易融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对应的业务合同,以及各项垫款对应的原业务合同。表外业务只报送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其他不报送。信用卡业务不报送。对于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票据号码;对于其他若没有对应合同号的业务,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业务编号。已撤销、失效、终结的合同在报送合同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HLWDKHTFJB | 互联网贷款合同附加表 | 5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所有互联网贷款合同的附加信息。互联网贷款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贷款的发放明细应该报送至相对应的信贷业务借据表、信贷合同表、信贷分户账以及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中。已撤销、失效、终结的合同在报送合同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新增 |
GRXDYWJJB | 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 | 5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所有以个人名义在信贷业务中签订的借据信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个人名义办理的贷款的计入本表,以机构名义办理的贷款不计入本表。表外业务只报送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其他不报送。信用卡业务不报送。对于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票据号码;对于其他若没有对应借据号的业务,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业务编号。借据状态为结清、核销、转让的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DGXDYWJJB | 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 | 5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所有以机构名义在信贷业务中签订的借据信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以机构名义办理的贷款计入本表,以个人名义办理的贷款不计入本表。表外业务只报送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其他不报送。信用卡业务不报送。对于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票据号码;对于其他若没有对应借据号的业务,可以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贷借据号=业务编号。转贴、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的借款人按照交易对手(同业)填报,贴现和信用证下融资的借款人按照贴现申请人、信用证融资人填报。借据状态为结清、核销、转让的可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STZFXXB | 受托支付信息表 | 505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和《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中放款方式为“受托支付”或“混合支付”的,在该表中报送受托支付对象信息。 | 新增 |
XMDKXXB | 项目贷款信息表 | 506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的相关信息:(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以信贷借据号为最小颗粒报送,同一合同下多笔借据的按多条报送。已结清、核销的数据在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YTDKXXB | 银团贷款信息表 | 507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银(社)团贷款信息。以信贷借据号为最小颗粒报送,同一合同下多笔借据的按多条报送。已结清、核销的数据在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PJTXB | 票据贴现表 | 508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机构对客户办理的商业票据贴现,不包括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票据状态为“卖断”、“解付”或“核销”的数据,在报送票据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新增 |
PJZTXB | 票据转贴现表 | 509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本行发生的转贴现买断、转贴现卖断、质押式回购正回购、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买断式回购正回购、买断式回购逆回购、再贴现等业务的明细信息。票据状态为“卖断”、“解付”或“核销”的数据,在报送票据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新增 |
MYRZYWB | 贸易融资业务表 | 510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项下的融资或信用便利的余额,包括打包贷款、押汇、保理、议付信用证、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福费廷等业务。本行开出的保函及信用证在保函及信用证表中报送,不在本表中填报。贷款状态为结清、核销、转让的,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RZZLYWB | 融资租赁业务表 | 51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机构与租赁公司合作,购买承租人指定租赁物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待合同期满后租赁物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类业务。报送范围:参照1104报表G01_III[1.5融资租赁]填报口径。贷款状态为结清、核销、转让的,可在报送最终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新增 |
DKDJB | 垫款登记表 | 51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贵金属租赁等业务产生的各项垫款信息,相关业务定义参照1104报表《各项垫款情况表》。垫款状态为“结清”、“转让”、“核销”的,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新增 |
HLWDKHZXYB | 互联网贷款合作协议表 | 51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机构与合作方签订的互联网贷款合作协议信息。互联网贷款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终止的合作协议于报送协议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
BNWYWDBHTB | 表内外业务担保合同表 | 6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各项表内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同业投资、表外业务等)中签订的各类担保合同信息。被担保业务若无合同号,则“被担保合同号”填写该笔业务唯一识别标识,如“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金融工具编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担保无需在本表填报,但以存单质押形式的担保需要填报。本表反映被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为多对多关系表,一个担保合同担保多个业务合同的,需按多笔填报,多个担保合同担保一个合同的,也需按多笔填报。失效的担保合同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BNWYWDBR | 表内外业务担保人 | 6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信息。同一份担保合同有多个担保人的,每个担保人填写一条记录。失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BNWYWDZYW | 表内外业务抵质押物 | 6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各类质押、抵押物信息。对于同一担保合同有不同的抵质押物的,需以不同的质或抵押物编号分多条记录报送。以保证金形式的押品无需在本表填报,但以存单质押形式的押品需要填报。失效担保合同的押品信息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SXXXB | 授信信息表 | 7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对客户授信的信息,但不包含客户使用授信的明细。包括对公和个人、同业客户授信,但不包括集团授信。个人授信额度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额度授信(包含准贷记卡透支额度)。对公和同业授信包括已经或预期可能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产品额度,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票据、保函、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买入返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等产品额度。 1.按授信协议为最细颗粒填报,有授信的客户都需要报送,如低风险额度授信都需要填报授信信息。 2.表内、表外、代管理的信贷资产均需报送,如:本行信贷资产转让后由本行代管的授信信息仍需报送。 3.增加授信的,应该按照单笔报送。如发生授信额度变更的,填写最新的协议授信额度。 4.无授信的无需报送。 5.授信协议失效的,报送协议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ZCHXB | 资产核销表 | 7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已核销的个人贷款、对公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债权和股权资产信息。 1.包含信用卡核销,借据号填报为卡号,合同号填报为信用卡账户号。其他非信贷类资产合同号、借据号填报业务编号等唯一标识,如“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金融工具编号”。 2.以借据号或信用卡卡号为最小颗粒报送。 3.根据财政部2017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规定完全终结的信贷资产可以在报送次月后不再报送。通过各种手段处置已核销资产结清欠款或已无追索权的,也视为“完全终结”。 | 修改 |
XDZCZRB | 信贷资产转让表 | 7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业务范围包含直接转让债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其他方式转让等,以及对应的信贷资产转入业务,相关业务定义参照1104报表《信贷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行内机构间的转让需报送。票据的买卖、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不在本表填报。含已核销贷款,本金按实际填写0即可。终结的转让合同在报送最后状态后不再报送。 | 修改 |
ZCZRGXB | 资产转让关系表 | 7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本表报送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与被转让贷款借据的对应关系,一个转让合同对应多个借据的,按借据填报多条记录。对于信用卡资产转让,以信用卡账号填报为借据号。票据的买卖、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不在本表填报。 | 修改 |
DKWJXTBDB | 贷款五级形态变动表 | 705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所有表内信贷的五级分类变动信息,与其他表格中五级分类字段一致。需要报送信用卡业务的五级形态变动,填报为信贷合同号=信用卡账号,信贷借据号=信用卡卡号。无需报送新发放业务(五级分类从无到有)的五级形态变动。 | 修改 |
XYKXXB | 信用卡信息表 | 8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信用卡信息,以卡号为最小粒度报送。状态为“销户”的信用卡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状态为“销户”的账户以及账户下所属的所有信用卡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XYKJYMXB | 信用卡交易明细表 | 802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影响信用卡余额变动的交易明细,不包括查询交易,以信用账号、卡号中取较小粒度报送。已核销卡的交易明细不再报送。 | 修改 |
XYKSXQKB | 信用卡授信情况表 | 8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信用卡持卡人当月授信情况。客户额度按同一账户下的总额度报送,不以单张信用卡额度报送。对主副卡客户(一账户多个客户)的情况,本表只报送主卡人的授信信息。同一客户多个账户的,按多条分别报送。同一账户多个币种共享额度的,按记账币种统一折算填报。状态为“销户”的账户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XYKFQYWB | 信用卡分期业务表 | 804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填报每月新增的持卡人分期业务情况。 | 修改 |
PJCPXXB | 票据出票信息表 | 9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填报机构申请,经填报机构承兑的汇票。票据状态为卖断(转贴现卖断),解付(票据到期且出票人已付款)的数据,在报送票据最后状态的次月可不再报送。 | 修改 |
BHYXYZB | 保函与信用证表 | 9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范围为跟单信用证、保函、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其他担保类业务、承诺、其他承诺,相关业务定义可参照1104报表。合同到期且已结清的数据,在报送合同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填报。 | 新增 |
JYBJXXB | 交易背景信息表 | 903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填报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保理融资等业务为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收集的发票、仓单、提单等信息,以能采尽采的原则,每月报送新收集的单据信息。报送范围:本行开出的票据(同《票据出票信息表》),本行开立的保函和信用证(同《保函与信用证表》),保理融资业务(同《贸易融资业务表》),其中非基于企业间贸易的保函可以不报送,业务尚未收集发票的暂时不报送。非本行开立的票据、保函、信用证的单据信息如未收集发票信息的可以不报送。同一票据或合同下对应的多个单据,以单据编号为最小粒度逐条报送。 | 新增 |
WTDKXXB | 委托贷款信息表 | 9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报送范围为个人及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每发生一笔放款仅报送一次,以后不再报送,贷款状态以“其他-现金管理项下”报送。结清或者终结的委托贷款,在报送合同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填报。 | 修改 |
DLDXJYXXB | 代理代销交易信息表 | 905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报送范围包括债券承销、代理代销信托计划、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代销保险产品、代理代销基金、代理贵金属交易以及其他代理代销业务,相关业务定义可参照1104报表。代理销售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需要报送,包括填报机构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涉及分红、付息等交易无需报送。涉及赎回、卖出的交易需要报送。 | 新增 |
HLXXB | 汇率信息表 | 1001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的主要币种,填报各主要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汇率。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当天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机构可只填报常见的外币信息,但至少应包含其它表中填报使用过的所有外币。 | 修改 |
JRGJXXB | 金融工具信息表 | 10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记录《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和《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中所有业务对应的标的物。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以产品为单位的标的物,以单一产品为金融工具;同业拆放、存放同业等以对某机构为单位的业务,以对某机构为单一金融工具,如:金融工具名称为“存放XX银行”。已结清(余额为0)/赎回/终结的业务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同业往来大类下的同业存单,债券和同业投资大类下的所有业务需填报基础资产相关信息,基础资产如对应多个,按多条报送。票据业务不在本表报送。 | 修改 |
ZYZJJYXXB | 自营资金交易信息表 | 1003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填报在阶段开始日到结束日之间,银行发生的自营资金交易,业务范围参考《自营报送范围》,其中债券与同业投资部分填报口径与1104报表G31一致。同一金融工具当月发生当月结清的数据也需要报送,买入与卖出操作按不同笔次分别填报。票据业务(包含贴现和转贴现)不在本表填报。结算性账户交易不报送。同业存放业务在对公存款分户账及分户账明细报表中报送,不在本表报送。 | 修改 |
ZYZJYWYEB | 自营资金业务余额表 | 10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填报截至报送日期有余额的自营资金业务及所持有的头寸信息,业务范围参考《自营报送范围》,其中债券与同业投资部分余额填报口径与1104报表G31一致。票据业务(包含贴现和转贴现)不在本表填报。已结清(余额为0)/赎回/核销/终结的业务在报送最后状态的次月不再报送。同一金融工具当月发生当月结清的数据也需要一条,并于次月不再报送。 | 修改 |
JQJYSPJYXXB | 即期及衍生品交易信息表 | 1005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填报范围:报告期内发生的自营、代客即期资金交易,以及衍生品交易信息,按发生额填报。其中即期资金交易包括结售汇、贵金属实物(积存金)交易、商品类交易等。交易不涉及的数据项不填报。 填报方式:非掉期(互换)交易中若报送机构既可以为买方也可以为卖方,则按报送机构为卖方填报。掉期(互换)交易(或具有类似特征的交易)将两端(LEG1、LEG2)拆分为2条记录报送,交易编号保持一致,即用2条记录表示1笔交易。如:掉期交易按近端、远端拆分为2条记录报送,互换交易拆分为收入、支付端2条记录报送。衍生品交易存续期内按估值周期填报交易估值信息,填报估值金额、估值币种及估值日期,其他字段不变。如同一笔交易由多条记录表示,多条记录的估值信息字段(估值金额、估值币种、估值日期)保持一致。可参照《即期及衍生品交易信息表填报示例》填报。 | 新增 |
LCCPXXB | 理财产品信息表 | 1101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该表体现截至统计时点所有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取得产品登记编码并成功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 修改 |
LCCPZTB | 理财产品状态表 | 1102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与上一采集日期间失效的数据。该表体现统计期末存续的理财产品状态及运营情况等信息。包含银行及理财公司数据。 | 修改 |
LCCPDCCCXXB | 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信息表 | 1103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该表体现统计期末理财产品持有所有类别资产的相关信息。 | 修改 |
FBZCMXXXB | 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表 | 1104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该表体现统计期末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目前包含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收/受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债券融资类产品)明细信息。 | 修改 |
QTFBZCMXXXB | 其他非标资产明细信息表 | 1105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该表体现统计期末理财产品持有的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租赁、股票质押融资等)明细信息。 | 修改 |
LCCPZCJYXXB | 理财产品资产交易信息表 | 1106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该表体现统计期内理财产品发生的逐笔投资交易信息。 | 修改 |
LCCPXSMXB | 理财产品销售明细表 | 1107 | 增量表,报送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新增的数据。 | 代销他行理财产品由银行机构在代理代销信息表中报送。 | 修改 |
KHLCCPCYXXB | 客户理财产品持有信息表 | 1108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以及上一采集日至采集日期间结清、失效、终结等所有视为终态的数据。 | 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本机构客户开立的理财分户账信息,报送本机构理财产品账户信息,代销其他机构理财在其他机构数据源下报送。买入不同理财产品的,每个产品作为一条记录。本表为状态表,每月逐客户(客户证件类别+客户证件号码)、逐产品报送截至月底的持仓信息。 仅包含产品起始日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理财产品(由母行划转至理财公司的产品,仅包含母行原产品的起始日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产品) 包含银行及理财公司数据。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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