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的内容是;“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就是这个手持话筒的图形商标。”
实际上,法院不是禁止灿星公司做歌唱比赛类的选秀节目。灿星虽然不和国外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合作了,但是还是可以重新做自己的选秀节目的,只是在新推出的节目中,不能在使用原来好声音节目的标志LOGO了。看过好声音节目的朋友都熟悉,这个标志包含三部分构成元素,一是中文“中国好声音”五个字,二是英文的“the Voice of China”,三是手持话筒并做胜利V手势的图形。裁定中提到的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就是这个手持话筒的图形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