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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可以商用吗_使用GPL软件开发的软件,受法律保护吗

gpl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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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是被广泛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赋予了终端用户复制、修改、传播软件的自由。

我们都知道,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软件开发者们一般不会公开源代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也不能随意复制、修改、传播软件。

一些软件公司如微软公司,靠发行软件就赚得盆满钵满。

深居陋巷而心忧天下的极客们,相当鄙视这种闷声发大财的风气。他们愤而发起自由软件运动,主动公开软件源代码,供广大人民群众自由复制、修改、传播。

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是软件行业的一股清流。自由软件开发者们有一个梦想。

他们梦想有一天,自由软件和专有软件都能敞开心扉,共享源代码;他们梦想有一天,他们的孩子能够生活在一个软件自由的社会。

要想实现这个梦想,仅靠极客们自愿公开源代码还远远不够。

于是他们创造了自由软件许可证,典型如GPL,它通过一种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要求GPL程序的派生作品也要采用GPL,以此方式实现软件自由。

这意味着,只要你的软件使用了GPL软件,那新开发的软件也要采用GPL,以此实现病毒式传播,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

如今,开源社区已经形成不可小觑的势力。软件巨头们再也无法忽视他们的存在。

当下的科技公司,如果没为开源社区贡献过代码,在圈子里都抬不起头。

不过一些软件公司,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亦或是开源代码的诱惑难以抗拒,他们开发软件时会直接使用开源代码,但却并未遵守开源软件许可证协议。

就GPL软件来讲,软件公司基于GPL软件开发的作品也需要遵守GPL,必须开放源代码,允许广大人民群众自由复制、修改、传播。

如果我就是不遵守呢?

当然,GPL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会追究你责任,毕竟侵权GPL软件,著作权人也谈不上有什么经济损失,诉讼又要花费金钱、时间成本,所以著作权人一般也不会起诉你。

不过,你会被开源社区点名通报批评!并被广大人民群众唾骂!

要知道,开源社区都是大佬级人物,被开源社区点名通报批评,意味着你所在行业的人都知道你品德不怎么样。

这样,你觉得你还能在圈子混得下去吗?

即使开源社区没发现,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你开发的软件源代码也可能被他人“借鉴”,你要做好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你源代码的准备。毕竟你使用了GPL软件,按规矩来,新开发的软件也是GPL软件,他人当然享有使用你源代码的权利。

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使用情形,即开源软件仅作为我软件中的一个模块,其他模块与该开源软件是可以独立的。这种情形下,我是否必须要采用GPL?别人未经我许可复制、修改、传播我的软件,我能否追究其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案给了我们答案。

在该案中,不乱买公司起诉闪亮时尚公司,主张闪亮时尚公司侵犯其网站软件著作权。闪亮时尚公司则认为,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使用了适用于GPLv2开源代码,根据GPL许可协议相关内容,不乱买公司无权对其网站整个软件主张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不乱买公司主张权利的后端代码中已排除开源代码,不乱买公司虽在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开源代码,但其后端代码程序并非其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订版本,故根据GPL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涉案权利代码并无拘束力。一审法院认定闪亮时尚公司构成侵权。

闪亮时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整体软件都可以视为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应当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时尚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第三,根据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第5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综上,闪亮时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企图利用GPL软件开发,却不打算遵守GPL的可以洗洗睡啦。

如果并未修改GPL软件,只是将其作为软件中的一个模块,软件其他部分和该GPL软件是可以独立的,这种情况还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但独立的界限在哪,并不是两个字就能界定清楚的。为避免不必要的困扰,打算商用的软件,还是老老实实从头开发吧。要知道,免费的,往往也是最贵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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