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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至「合规+」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规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其中尤其需要重视的是——新增「董事」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董事、高管以“催缴出资”的职责,即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应当【书面】向股东催缴,如果股东依然不出资,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2]
实践中,股东通常会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等方式完成抽逃出资行为,而此类抽逃出资行为通常需要董监高有意或无意的配合。
就此,《新公司法》新增规定: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不管是不是“主动/故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赔偿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
我国公司利润分配规则为“资本维持模式”,即“不盈不分”,《公司法》基于此原则设置了:
1. 利润分配程序
董事会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后审批利润分配方案。
2. 利润分配前提
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资本公积金。
新《公司法》在坚持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下,新增规定如果公司违法分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则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赔偿。[4][5]
实务中,常有公司出于减轻出资压力、应对经营困难、到期债务等原因进行减资,然而操作不当则会构成“违法减资”,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赔偿。[5][6]
《新公司法》删掉了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董事,成为了公司唯一清算义务人,承担为公司站好最后一班岗的重任,需要依法依规、忠实勤勉履行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进行清算,合法合规处置财产,制作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董事不重视履行清算义务,不仅需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更要赔偿无数的公司债权人,人死债不烂,草草收场后患无穷。[7][8]
随着《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义务的增加,「董责险」或将纳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清单,《新公司法》也的确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责险」条款。
企业采购「董责险」时需仔细核对理赔范围与投保条件,保障董事履职安全。[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5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5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210、21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59条、第67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226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232条、第238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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