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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LGPL、MIT、BSD、Apache,这些开源协议,你都注意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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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开发iOS应用的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别人撰写的类库,不仅因为能够节省下大量的开发和调试的时间,还因此获得了更多完善且强大的功能和效果。在使用别人撰写的类库的时候,必须当心该类库所涉及的授权问题,如果使用不慎,很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同样使用过外部类库的开发者们,你们是否注意过呢?

1、GPL、LGPL和GFDL

GPL 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LGPL 是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宽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缩写形式,旧称 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库通用公共许可证);GFDL 是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的缩写形式。它们是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的通用版权认证协议,由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制定和发布。

  • 基于GPL的软件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 如果您对遵循GPL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GPL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 基于 LGPL 的软件也允许商业化销售,但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 如果您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L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但是如果您的程序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连接、调用而不是包含,则允许封闭源代码。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和LGPL(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GNU的两种License。越来越多的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使用GPL作为其授权声明,如果对GPL一点都不了解,有可能在使用自由软件时违反了GPL的授权。如果是个人或不正规的公司倒也无所谓,但如果是有规模的公司,恐怕会有被起诉的风险。

当一个自由软件使用GPL声明时,该软件的使用者有权重新发布、修改该软件,并得到该软件的源代码;但只要使用者在其程序中使用了该自由软件,或者是使用修改后的软件,那么使用者的程序也必须公布其源代码,同时允许别人发布、修改。也就是说,使用GPL声明下的的自由软件开发出来的新软件也一定是自由软件。

LGPL是GPL的变种,也是GNU为了得到更多的甚至是商用软件开发商的支持而提出的。与 GPL的最大不同是,可以私有使用LGPL授权的自由软件,开发出来的新软件可以是私有的而不需要是自由软件。LGPL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发布和销售。所以,任何公司在使用自由软件之前应该保证在LGPL或其它GPL变种的授权下。

2、MIT

MIT许可证(The MIT License)是许多软件授权条款中,被广泛使用的其中一种。与其他常见的软件授权条款(如GPL、LPGL、BSD)相比,MIT是相对宽松的软件授权条款。

MIT许可证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称“X条款”(X License)或“X11条款”(X11 License)。

MIT内容与三条款BSD许可证(3-clause BSD license)内容颇为近似,但是赋予软件授权人更大的权利与更少的限制。

  • 权利

被授权人有权利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出版发行、散布、再授权及贩售软件及软件的副本。

被授权人可根据程序的需要修改授权条款为适当的内容。

  • 义务

在软件和软件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须包含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

 

  • 其他重要特征

此授权条款并非属copyleft的自由软件授权条款,允许在自由/开放源码软件或非自由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

MIT的内容可依照程序著作权者的需求更改内容。此亦为MIT与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质上不同处。

MIT条款可与其他授权条款并存。另外,MIT条款也是自由软件基金会(FSF)所认可的自由软件授权条款,与GPL兼容。

3、BSD

BSD (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伯克利软件套件)是Unix的衍生系统,在1977至1995年间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发和发布的。

BSD许可证是随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发布BSD UNIX发展起来的,修改版本被Apple、Apache所采用。

BSD协议是“宽容自由软件许可证”中的一员,在软件复用上给予了最小限度的限制。BSD协议允许作者使用该协议下的资源,将其并入私人版本的软件,该软件可使用闭源软件协议发布。

4、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1.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3.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4.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5.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soloist007/p/3703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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