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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身HIS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浅分析_医院定制开发一套系统,医院有所有权吗

医院定制开发一套系统,医院有所有权吗
 

医院自身HIS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浅分析

    [导读]在医院花费越来越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自用的HIS系统进行深入开发时,利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采取协定或者其他手段合理保护医院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化分担开发成本,激发医院开发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软件。

    标签:HIS系统软件开发知识产权

    与一般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相比,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更为细密复杂,且具有自己的特色。

    完整的HIS系统实现了信息的全过程追踪和动态管理,从而做到简化患者的诊疗过程,优化就诊环境,改变当前医院患者就诊时排队次数多、等候时间长、秩序混乱的局面。随着医疗现代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医院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医疗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通过使用HIS系统,医院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现代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加强医患双方信息的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医疗资源实现,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优化患者就诊流程,有效提升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医院HIS系统高效、无纸化的办公模式,也给医院带来了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院对HIS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匮乏

    医院HIS系统发展的速度是评价一家医院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而且在医院的资源优化、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今医院在HIS系统建设方面的投入占医院建设总投入的比重在逐年增加。除了在购置HIS系统建设所需的硬件设施如小型机、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以及配套耗材外,用于购置和开发HIS系统软件方面的费用也不在少数。医院本身由于自身专业和技术力量的限制,很难独立开发出自己需要的系统软件,因此一般都采取购买部分适用于自身的软件系统使用权并通过外包给软件开发公司开发或者自行开发的方式,将自己特有的需求转化为软件,其中外包开发又是目前的主要模式。

    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医院对于完善后的HIS系统进行如此大的投入,却很少有将其作为自己的智力劳动产品予以保护的想法。通常情况下,医院在开发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最终却完全变成软件开发公司的成果,由软件开发公司享有署名、转让等所有权利。

    相反,如果医院采取妥善措施维护自己在开发自用的HIS软件的权利,那么就可能会从中获得一部分利益回报。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医院在投入建设HIS系统时的资金压力,而且在医院替换、修改HIS系统软件时集成更多数据库或者系统软件,许可他人使用自用的HIS软件时也会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医院开发HIS系统的三种方式

    HIS系统通过“显性的”目标程序或者“隐形的”源代码方式展现出来。不同的医院为了实现配合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需求,制作出具有适用性的目标程序,在开发自用的HIS系统时,源代码编写会展示各个医院各有特色的流程,最终编排出具有特色的程序模块,整合成适用于特定个案案例的软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个案案例当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即市面上可以购买到的使用权许可的HIS系统软件之间相互组合拼接之后,仍然有一部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对于这一部分,往往要通过后续的开发来弥补现有的空白。对于这部分空白有三种解决方式:自主开发;外包开发,医院方完全不参与;医院参与的外包开发。

    1. 自主开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翻译以及其他应该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对于购买部分HIS系统软件使用权后自行开发添加自身需求以满足医院应用需求来说,如果自行开发添加的部分达到了构成一个软件模块的程度,那么医院就可以就这一模块的软件获得所有软件著作权利,包括将自己开发的这一模块移植到别人的系统上并收取许可使用经费,也可以将该部分软件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软件公司从中获得报酬。

    2. 医院将HIS系统外包

    有些医院只购买了一部分HIS系统软件,并将修改添加软件工程外包,自己没有人员参与HIS系统的调研、开发过程,这种外包开发行为可视为委托开发,可以适用《条例》中委托开发的条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也就是说即使是委托开发,医院并没有参与到实际开发中,也可以以软件开发委托人的身份,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分享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与未来享受使用该软件的其他人分担开发成本的目的。

    为了明确此种情况下的外包部分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权属,医院在签订外包软件开发合同时应该就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因为《条例》规定:未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的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被委托人。就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可以避免未来HIS系统建成后要求分享利益时医院方缺乏凭据的问题,同时也为将来产生利益纠纷时医院可以分享的比例进行判定留下依据。

    3. 医院参与外包开发

    对于虽然将HIS软件开发工程外包,但是对于有职工参与到需求调研、流程规划、模块构建以及最终软件编写过程中的医院来说,可以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医院对于合作开发的HIS系统中自己独立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医院开发的部分与外包公司开发部分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模块,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那么可以视为对于该部分共同享有权利。虽然医院不能阻止外包公司对于不可分割的共同开发软件进行复制、授予他人使用等合理的权利行使行为,但是可以要求作为合作开发人,分得相应部分收益的权利。

    但是医院方面参与开发自用的HIS系统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作为合作开发人享有HIS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对于软件开发者的定义是:“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不但包括计算机程序,还包括与之有关的文档。”《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条例》第六条明确排除了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从上述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医院方若要作为合作开发者,除了要提出开发的目标、需求之外,还要参与到解决系统开发问题的环节中,所做的工作要以一定的程序语言或者程序创建中的文档形式表现并予以固定。

    如何判定某程序是独立软件模块

    在此还牵涉到软件模块的定义。医院委托开发或者自行开发到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该部分是一个软件模块而不是在原来程序上做出的修改,对于判断是否具有著作者权利有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看一段程序是否能够独立构成一个软件模块,可以看该程序段是否可以独立运行于一定的硬件环境,完成某种特定功能,而不需要依赖已经存在的HIS系统其他软件。如果某一个程序段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软件模块,成为软件著作权指向的对象。

    目前医院对HIS系统的需求还停留在比较基本的层面,随着系统的不断发展,个性化的需求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当全国范围内交互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建立之后,医疗软件开发的两极化也会越发明显:一方面是可以应用于各种医院硬件环境同时又满足最基本医疗信息系统所应具备的功能的程序软件系统的产生和推广,社会化的分担开发出庞大系统所需要的成本;另一方面,医院的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特色模块软件,就像现在在电脑系统安装应用软件一样可以简单的安插在最基本的信息系统上。至此,各种个性化的模块会覆盖到医院管理的各个角落,这些个性化模块可能来自硬件提供商、专门的软件开发商或者医院自身的开发团队等。对医院而言,充分维护开发者利益有利于鼓励各种方式的创意转化为方便医院管理患者就诊的实用性软件。

    转自【e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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