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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拿到我的第一份工作时签署了竞业协议,作为职场小白,我还是很疑惑它的作用以及有没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刚好有机会看到了一篇文章,觉得作为程序员来说也算是和大家切身利益相关,在这转载一下。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劳动者是可以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因为竞业限制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来源其实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首先来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的用词是可以约定,也就是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竞业限制或者保密义务等规定不是促使《劳动合同》必然有效的必备条款。
其实对法条简化理解就是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事项,基于前款约定,对于部分劳动者(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那么劳动者一旦签字认可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意味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用人单位提出对你进行竞业限制,你也就丧失了拒绝的权利,因为你之前已经同意可以被列为该公司竞业限制的对象。
虽然理论上来说,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上来看,我从业以来只见过一个高管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我们当时请示领导后的答复是如果愿意继续入职则签字,我们不会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任何更改。
第一、关于竞业限制如果约定全行业受限,是否有效?
对于一份约定全行业受限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对你进行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所经营的范围,以及你所掌握的机密信息。我们都知道商业环境是瞬息万变的,特别是一些集团化经营的公司,今天可能受限,明天或许就不再经营这项业务。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业限制白皮书中,有关这样的论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导致该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超出经营范围但实际经营该业务,亦可与员工就该业务的竞业限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承担其实际经营该业务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关于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之前我在瞎说职场发布的一篇文章有人指出最高法院公报明确表示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协议无效,但是其实你仔细看会发现,这篇判决以及公报发布的时间是 2009 年第 11 期。但是在 2013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推翻了这种说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33~136 页。最高院的法官们认为:我们认为,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宜认定为无效。
第三、对于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何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
依据司法解释四都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但唯独深圳市除外,因为深圳市当地的规定是 50% ,并且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优先适用深圳市的规定,即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最后谈一谈,如果你认为自己不属于应该被竞业限制的对象,但是公司要对你竞业限制,你坚持不签字,会怎么样。
首先,公司会对你发函,但是发函并不等于协议就生效。因为协议规定的事实和条款一定是两个主体之间都认可或者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被迫认可。
公司发函是告诉你我们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与你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请你于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签订协议,如你不来,我们将诉诸法律程序。如果你真的不来,那就只有仲裁庭上见啦,仲裁和法院会给公司一个交代。程序很麻烦,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企业在一入职就会给全员都签协议的原因之一,大不了等你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我再告诉你竞业限制解除就是了。
竞业限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友商或者同业竞争对手又或者是离职员工的盗取。无论是中国还是境外各个国家或者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未来随着公司治理越来越规范,公司竞争愈加激烈,人力资源成为战略资源(类似阿里达摩院),智力产出昂贵,竞业限制只会越来越苛刻。
有关竞业限制更详细的内容可以阅读我发布在瞎说职场专栏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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