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article > 正文

计算机类的职称不可以高职低聘么,“低职高聘”与“高职低聘”暂行办法(讨论稿)...

计算机职称可以高职低聘吗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低职高聘”与“高职低聘”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开、公平、公正”与“竞争、择优、激励”及“可上可下”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着力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师“低职高聘”与“高职低聘”的暂行办法。

一、低职高聘

(一)聘用范围:

1.编制在系(院)部的教育工作者和兼职教师。

2. 低职高聘可由助教聘到中级、中级聘到副高、副教授高聘到正高,岗位职数全院限制在系(院)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二)聘用基本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低职高聘。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初级任职3年以上,中级任职4年以上,副高任职5年以上,能优秀履职且具备履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责和能力。

3、近三年一直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或教研室主任。

4、近三年一直满工作量。

5、近3年教学质量测评均为优秀;或近3年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均为优秀,所带班级综合测评在系(院)所有班级的前列;或连续3次学生无记名综合测评满意度超过90%。

6、近三年有两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三)聘用优先条件: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将优先考虑。

1.学院的专业(或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2.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所带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3.具有双师素质教师。

4、学院优秀科研工作者。

(四)聘用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6月进行评聘,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低职高聘申报表》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材料、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于6月初报所属系(院)部。

2.系(院)部推荐。各系(院)部组织专家根据低职高聘办法对申请人员认真审核,由系务会集体研究,并将低职高聘人员名单及其材料等额报送组织人事处。

3.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学工、科研部门组织班子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党委。

4.学院审批。院党政联席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批,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院颁发聘任证书。

(五)职责和待遇:

1.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履行相应的职称职责。

2.低职高聘人员在受聘期间按高聘职称享受津贴待遇。

3.低职高聘人员以高聘职称身份参加院内外教学、科研活动。

4.低职高聘人员以高聘职称身份申报院内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六)考核和规定:

1.低职高聘人员聘期为2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续聘。

2.学院对教师低职高聘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者将中途解聘。师德师风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也随即解聘。被解除聘任者,自下月起恢复原职称待遇。

3.聘期内如通过上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院内低职高聘的待遇即停止。

二、高职低聘

(一)聘用范围:

1.编制在系(院)部的教育工作者和兼职教师。

2.高职低聘可由中级聘到初级、副高聘到中级、正高聘到副高。

(二)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高聘低聘程序办理。

1.严重违反政治或工作纪律,造成重大影响;或学术腐败、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因道德品质等问题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聘期内累计3年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基本岗位工作量者。

3.连续3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或1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4. 1年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者;或连续2年教学质量测评优良率低于50%者;或连续2次学生无记名综合测评满意度不及50%者。

5. 虽取得了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但因本学科(部门)没有相应职务的空缺岗位,而其它相关学科(部门)又不予聘任的,则仍按原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

6.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情况,而又达不到解聘条件者,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也可予以高职低聘。

(三)聘用程序:

1.信息反映:所在系(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改聘意见。

2.组织复查:组织人事处组织会同院纪委和教务、学工、科研等相关部门对所反映意见及资料进行复查。

3. 组织评议:组织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查结果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院党委。

4.学院审批:院党委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四)待遇和规定:

1.高职低聘人员在受聘期间按低聘职称享受待遇。

2.高职低聘人员低聘满一年后,经考核确认,达到原有职称级别的岗位职责要求,可申请恢复原有职称及待遇。其程序为:(1)个人申请;(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3)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查;(4)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

三、说明

(一)此暂行办法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二)此文件解释权在院组织人事处。

2011年10月9日

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自发贡献,不代表【wpsshop博客】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您发现有侵权的内容,请联系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psshop.cn/w/你好赵伟/article/detail/416536
推荐阅读
相关标签
  

闽ICP备14008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