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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国家各部委的数据要素相关政策

数据要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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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数据要素解读系列文章《国家数据要素政策一览》中,介绍了国家陆续发布的数据要素政策和数据安全立法情况。本文详细介绍国家各个部委的数据要素相关政策。

文 | 吴冬升

全文17000,预计阅读40分钟

表1 国家各部委的数据要素相关政策列表

部委名称

政策名称

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年09月15日

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2年03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08日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2021年11月15日

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04月28日

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

2020年02月27日

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021年07月04日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01月03日

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23日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

2023年12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024年05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23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

2020年07月17日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

2021年05月24日

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

2023年12月23日

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5日

财政部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08月01日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2023年06月13日

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2024年04月30日

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

2024年05月01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023年09月08日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2024年03月22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08月03日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2023年02月22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2022年07月07日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08月16日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

2023年04月27日

国家数据局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

2024年05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2022年06月0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2023年1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06日

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

2023年09月20日

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2023年11月24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白皮书(2020版)

2020年08月25日

国家航天局

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4月11日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

2022年08月04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04月06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年10月09日

关于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 加快推动智慧民航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07月0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础属性数据标准

2022年04月20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3月12日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

2021年07月02日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2021年03月29日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

2021年02月08日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全面加强安全保护。各相关企业要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汽车、网络、平台、数据等安全保护,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保障车联网安全稳定运行。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到2023年底,初步构建起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标准,完成50项以上急需标准的研制。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完成100项以上标准的研制,提升标准对细分领域的覆盖程度,加强标准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应用水平,支撑车联网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和无线电数据等。工业数据是指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无线电数据是指在开展无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等电波参数数据。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产业保持高速增长。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价值体系初步形成。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初步建立,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数据流动自主有序,资源配置高效公平,培育一批较成熟的交易平台,市场机制基本形成。

产业基础持续夯实。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标准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形成一批优质大数据开源项目,存储、计算、传输等基础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产业链稳定高效。数据采集、标注、存储、传输、管理、应用、安全等全生命周期产业体系统筹发展,与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社会对大数据认知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深化。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大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的总称,包括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等。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数字化转型,激发工业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工业数据汇聚共享、深化数据融合创新、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着力打造资源富集、应用繁荣、产业进步、治理有序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更好推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贯标和《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落实,指导企业提升工业数据管理能力,促进工业数据的使用、流动与共享,释放数据潜在价值,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工业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产生和应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设备接入、平台运行、工业APP应用等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算力规模与数字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格局。总体布局持续优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省内数据中心、边缘数据中心梯次布局。技术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不断完善,国际竞争力稳步增强。算力算效水平显著提升,网络质量明显优化,数网、数云、云边协同发展。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电能利用效率(PUE)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逐步提高。

到2021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55%以上,总算力超过120 EFLOPS,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5以下。

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 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降低到1.3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力争降低到1.25以下。国家枢纽节点内数据中心端到端网络单向时延原则上小于20毫秒。

(8)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和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标准供给结构和覆盖范围显著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水平持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

——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

——应用推广成效显著。打造8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应用示范场景,推广一批优秀解决方案和试点示范案例。

——产业生态完备有序。建成3-5个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10个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发展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各领域数据安全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产业人才规模与质量实现双提升,对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

(9)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业、电信、无线电行业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管处罚时,根据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合规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10)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的通知

到2024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有效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基本满足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需要,推进标准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应用,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30项以上。

到2026年,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全面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标准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凸显,有力支撑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重点工作,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100项以上。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规范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12)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数据中心形成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基础设施一体化格局。东西部数据中心实现结构性平衡,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降到1.3以下。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使用率明显提升。公共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算力获取成本显著降低。政府部门间、政企间数据壁垒进一步打破,数据资源流通活力明显增强。大数据协同应用效果凸显,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行业数据大脑、城市数据大脑,全社会算力资源、数据资源向智力资源高效转化的态势基本形成,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的通知

本规范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总体规则为基础,遵从其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规则、交易分类原则与类目规定,以及通用业务管理代码。基于上述规则,定义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业务领域的数据集与数据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平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间共享交换林权交易数据。

(14)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气候环境等,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以及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国家枢纽节点之间进一步打通网络传输通道,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水平。同时,加强云算力服务、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枢纽节点以外的地区,统筹省内数据中心规划布局,与国家枢纽节点加强衔接,参与国家和省之间算力级联调度,开展算力与算法、数据、应用资源的一体化协同创新。

(1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

到2025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在促进解决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上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更加普惠均衡,面向重点区域和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落地,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有序开展,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数字素养与技能、信息无障碍和新形态就业保障得到有效促进,数字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始显现。

到2030年,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形成较为全面政策体系,在加速弥合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等差距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东西部协作典型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数字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1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

到2025年底,普惠易用、绿色安全的综合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初步成型,东西部算力协同调度机制逐步完善,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等多元算力加速集聚,国家枢纽节点地区各类新增算力占全国新增算力的60%以上,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使用率显著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ms时延城市算力网、5ms时延区域算力网、20ms时延跨国家枢纽节点算力网在示范区域内初步实现。算力电力双向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占比超过80%。用户使用各类算力的易用性明显提高、成本明显降低,国家枢纽节点间网络传输费用大幅降低。算力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实现安全可靠,以网络化、普惠化、绿色化为特征的算力网高质量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1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8)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应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年先选择3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19)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年将选择35个左右城市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已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第二批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20)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

自2024年起,通过3年左右时间,支持30个左右的示范区域,打造一批线网一体化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力争推动85%左右的繁忙国家高速公路、25%左右的繁忙普通国道和70%左右的重要国家高等级航道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智慧扩容方面实现示范通道通行效率提升20%左右;在安全增效方面实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提升30%左右;在融合创新方面凝练总结一批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车路云、船岸云应用场景和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推动培育一批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产业化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

(2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2)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指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2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25)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6)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27)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系统总结2022年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开展数字中国发展地区评价,展望2023年数字中国发展工作,编制形成的报告。

(28)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部署,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系统总结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重要进展和工作成效,编写完成《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报告》提出,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总体呈现发展基础更加夯实、赋能效应更加凸显、数字安全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等四方面特点。

《报告》指出,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步伐加快,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全国数据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数字基础设施不断扩容提速,算力总规模达到230EFLOPS,居全球第二位;先进技术、人工智能、5G/6G等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取得突破,高性能计算持续处于全球第一梯队。数据要素市场日趋活跃,数据生产总量达32.85ZB,同比增长22.44%。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保持稳健增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左右;累计建成62家“灯塔工厂”,占全球总数的40%;连续11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数字政府在线服务指数继续保持全球领先,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92.5%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数字文化建设全面推进,数字阅读用户达到5.7亿人。数字社会更加普惠可及,网民规模达到10.92亿;数字教育和数字医疗健康服务资源加速扩容下沉。数字生态文明成色更足,全国累计建成196家绿色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PUE)为1.27。

《报告》指出,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出台全球首部专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成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数字经济高级别论坛等,我国“丝路电商”伙伴国增加到30个,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38万亿元。

展望2024年,数字中国建设将与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同频共振、协同发力,成为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下一步,国家数据局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着力夯实数字底座,全面赋能转型发展,持续提升关键能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深度挖掘数据要素潜在价值,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数字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

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0)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999号)要求,经申报报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地方的基础上,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试点开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推动已有试点地方进一步深化各项工作,指导新增试点地方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和资金等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好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勇于担当作为,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3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32)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知。

(3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

到2027年,公路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进展。构建公路设计、施工、养护、运营等“一套模型、一套数据”,基本实现全生命期数字化。基本建成“部省站三级监测调度”体系,公路运行效能、服务水平和保通保畅能力全面提升,打造公路出行服务新模式,提升公众满意度。公路市场数据资源充分整合,提升公路领域市场服务和治理能力。建立健全适应数字化的公路标准体系,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架构下,完善公路基础数据库,形成公路数字化支撑保障和安全防护体系。

到2035年,全面实现公路数字化转型,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实体公路和数字孪生公路两个体系。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行、服务数字化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质量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助力公路交通与经济运行及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公路数字经济及产业生态充分发展,为构建现代化公路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支撑。

(3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

到2027年,全国港口和航道基础设施数字化、生产运营管理和对外服务智慧化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国际枢纽海港10万吨级及以上集装箱、散货码头和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基本建成智能感知网。建设和改造一批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和干散货码头。全面提升港口主要作业单证电子化率。加快内河电子航道图建设,基本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全面提升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信息服务智慧化水平。

(35)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0版)

为促进数据共享,构建数据开放的技术体系和服务平台,实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的高效利用,2019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组织大数据相关产、学、研、用等单位开展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在全面分析国际和国家大数据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调研通信、电力、铁路、工业等行业大数据标准的发展动态,并深入研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的系统架构、关键技术、应用需求等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白皮书。

本白皮书旨在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大数据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建立覆盖基础、数据、技术、治理、资产、应用、安全、评价等全数据链的大数据标准体系,为主管部门提供大数据规划治理的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大数据设计建设的指导,为运营单位提供大数据治理应用的规范,为评测单位提供大数据评价评测的方法。

(36)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管理办法中的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是指在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原则下开展的卫星遥感数据交换、共享、服务等国际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组织框架下、政府间、非政府间开展的双边/多边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商业性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

按观测手段和观测对象的主要特征,卫星遥感数据分为光学数据、微波数据和地球物理场数据三大类。按处理程度,卫星遥感数据分为原始数据、0级产品、初级产品和高级产品:

原始数据是从卫星直接接收并解调后的数据或信号。

0级产品是指由原始数据经过解格式压缩,按轨或景等数据单位组织的数据产品。

初级产品是指由0级产品经过基本辐射校正等处理得到的1级数据产品和经过系统几何校正等处理得到的2级数据产品(地球物理场数据初级产品定义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高级产品是指由初级产品经过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得到的3级以上(含3级)数据产品。

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的具体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其中原始数据、0级产品、初级产品的国际合作由国家航天局归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产品的国际合作由对初级产品进行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的各行业和各区域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

(37)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

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是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下政务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政务数据共享纳入本司局、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动员,紧密配合,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38)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到2022年,基本建成基础强、技术优、制度全、责任明、管理严的医疗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医疗保障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保和安全医保建设达到新水平。

——网络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主体责任明晰,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完备,网络安全技术能力、态势感知、预警能力、突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显著提升,网络安全有效保障。

——数据安全管理有效实施。数据安全审批制度全面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及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全面落实,数据实现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安全评估机制日益完善。

——数据共享使用安全有序。数据共享使用流程明晰、机制健全,医疗保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39)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按照“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发展要求,构建“366”总体框架(即:三个导向,六个方向,六个靶向),加快完善民航大数据治理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民航大数据在智慧民航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乘数倍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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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民航大数据建设总体框架

———三个导向: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机构责任,健全体制机制,增强一体化数据整合能力,改变多头管理、资源分散、共享困难的现状,更好地把民航大数据“管起来”;创新引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全面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建立行业级数据应用,更好地把民航大数据“用起来”;深化改革,完善要素市场机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更好地让民航大数据“活起来”。

———六个方向:从数据管理维度实现数据的数字化、标准化,从数据使用维度实现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从数据流通维度实现数据的要素化、市场化。

———六个靶向:围绕民航大数据建设的全链条、全过程,提升大数据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一体推进工作组织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数据要素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在政策取向上同时发力、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同向发力、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综合发力、相得益彰。

民航大数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域整合、安全高效、开放共享、创新活跃的民航大数据体系,有力推动民航监管精准化、运行高效化、服务智能化和治理现代化,不断夯实智慧民航建设的战略基石,成为数字中国建设的先行领域和创新示范。

为实现整体发展目标,采用“三步走”的发展路径,各阶段目标如下:

筑云梯———夯实基础阶段(2022—2025年):民航大数据数字化、标准化、资源化发展初见成效,基本建成职责明确、分工有序、协同高效的民航大数据工作组织体系,形成支撑民航大数据规范化治理的关键性、基础性政策法规标准,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资源目录,实现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治理,数据质量明显提升。建设民航大数据中心,各单位各领域数据中心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民航跨主体、跨业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融合,民航大数据率先在安全监管、运行服务、决策支持等领域实现深度应用。

冲云海———聚力攻坚阶段(2026—2030年):民航大数据数字化、标准化、资源化更加成熟,资产化、要素化、市场化发展初见成效。有效打破行业数据壁垒,数据治理体系、安全体系更加健全,行业算力规模有效提升,在数据安全、共享利用、挖掘分析、决策支持等领域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数据技术和数据服务,数据资产价值和赋能作用充分发挥,成为驱动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创新引擎。

翔云端———融合发展阶段(2031—2035年):民航大数据资产化、要素化、市场化水平达到新高度,民航大数据与行业运行服务链深度融合,算力规模、创新应用水平世界领先,民航数字感知、数据决策、精益管理、精心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民航大数据产业繁荣发展,有力支撑多领域民航强国建设。

(40)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 加快推动智慧民航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7年,智慧民航建设数字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数字化发展环境更加完善,数字技术应用创新活跃,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全面推动民航创新能力、安全水平、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大幅提升。

到2035年,智慧民航建设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据资源和要素体系完备,数字技术叠加效应、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全面释放,民航数字化生态圈全面形成,为民航实现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的公告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6-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同时废止。

(4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4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

本规范适用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五个阶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在乡村地区,可按规定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本规范适用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的各类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数据交换,所述内容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基础信息,各地可结合管理实际进行扩展。

(4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本规范规定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学基础、数据分层、属性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等。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规范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要素,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相应补充调整的数据要素要求将随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补充通知一并印发。

考虑到本规范是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的参考,部分要素的内容和深度考虑了县级规划的编制需求,市县可根据规划编制的深度开展数据库建设。

(4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是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的重要内容,是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围绕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七类自然资源,构建由一个主库、九个分库组成的国家级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实现对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的逻辑集成、立体管理和在线服务应用。

表2 数据资源主要内容

分类

数据专题

数据内容

土地资源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

国土利用现状分类矢量数据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及报告成果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矢量数据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及报告成果等

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数据

统计报表、报告成果等

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2010-2019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矢量数量及属性信息,影像、图件、统计报表等

耕地资源调查数据

耕地的等级、质量分类、健康状况、产能等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功能和生态状况以及变化情况等

森林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第六至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成果、林地一张图数据等

草原资源

全国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草原的类型、生物量、等级、生态状况以及变化情况等

草原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全国及部分省份草原资源调查数据成果

湿地资源

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湿地类型、分布、面积,湿地水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受威胁状况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等

湿地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第一次、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成果

水资源

水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质量,河流年平均径流量,湖泊水库的蓄水动态,地下水位动态等现状及变化情况等

水资源调查历史数据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数据成果

地表基质

地表基质调查数据

地表基质类型、理化性质及地质景观属性等

地表基质历史调查数据

全国土壤普查数据成果等

地下资源

矿产资源数据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数据、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成果

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数据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海底空间和利用、地下天然洞穴情况等

海洋资源

海岸线

全国海岸线修测成果

海洋资源专项调查数据

滨海湿地、沿海滩涂、海域类型、分布、面积和保护利用状况以及海岛的数量、位置、面积、开发利用与保护等现状及变化情况等

海洋资源调查相关数据

海岸滩涂调查、908专项调查等历史数据成果,以及海洋资源专题数据、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数据等

自然资源监测数据

地理国情普查(监测)数据

2015年地理国情普查及历年地理国情监测影像、地表覆盖数据、地理要素数据等

专题监测数据

全国及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水土流失、水量沙质、沙尘污染等生态状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及损毁情况、矿区生态环境状况等

应急监测数据

面向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应急监测数据成果

- END - 

数据要素解读系列

数据要素解读系列之一:国内数据交易机构和数据局一览

数据要素解读系列之二:国家数据要素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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