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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此浪潮下,以数据经纪人为代表的新型市场主体开始涌现,积极推动着数据的交易流通和开发利用。
2023年,“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有序培育数据经纪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流通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流通,支持在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
2022年5月23日,依托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产业优势和打造“琶洲算谷”数智经济新高地的发展机遇,经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批准同意,广州市海珠区率先推出全国首批“数据经纪人”名单。
目前,我国数据经纪人发展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而美国较为成熟,其制度设计和商业模式可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美国数据经济人概念
在美国,州和联邦层面对“数据经纪人”概念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2018年,美国佛蒙特州颁布的《数据经纪人与消费者保护法》(An act relating to data broker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中将数据经纪人定义为“收集、出售或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与该企业没有直接关联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公司”。在美国加州议会于2019年10月颁布的《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中,数据经纪人被定义为“业务是整合和出售与其业务并没有关联性的消费者数据的群体”。此外在联邦层面,美国参议院于2022年2月公布的《删除法案》(Delete Act)中将数据经纪人定义为“有意收集或获取与其没有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该实体将这些信息用于:1)向第三方提供服务;2)出售、许可、交易、提供参考或其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并获取报酬。”
综上,尽管州和联邦对“数据经纪人”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概括出“数据经纪人”这一概念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通过各种渠道(例如政府来源、商业来源和其他公开可用来源等)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2)对采集的原始信息及衍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分享;3)向提供某些特定服务的第三方企业出售、许可、交易或提供该信息并从中获得收益。
其他国家数据经纪人概念
韩国于 2021 年通过的《数据产业振兴和利用促进基本法》中提到,具有数据交易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注册为数据经纪人。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公众问答中表明,根据对数据的处理或者控制程度,数据经纪人可以是数据处理者或者数据控制者。
对比来看,韩国更强调数据经纪人作为利用其专业知识促成数据交易的从业人员,而欧盟更加强调数据经纪人对数据的控制或处理能力。
我国数据经济人进程
我国“数据经纪人”概念最早提出始于2021年7月正式刊发的《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其中提到“鼓励设立社会性数据经纪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要素市场流通中介服务。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经纪人的监管,规范数据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广东省彼时率先启动的数据经纪人制度探索,将数据经纪人定义为利用行业整合能力,通过开放、共享、开发治理、增值服务、撮合、咨询等多种方式整合利用有关数据,促进行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流通的社会性数据中介服务机构,旨在建立可信数据利用渠道、增强供需信任、挖掘数据要素价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活跃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和市场化开发利用。
上海市2021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数据条例》中也提到,要支持提供数据经纪等专业服务,目前,上海数据交易所也在积极探索培育数据经纪人生态。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提到,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总的来看,我国数据经纪人行业的发展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指导和保障。
数据要素新业态新模式
数据经纪人
数据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不仅开辟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新赛道,也构建了以数据使用场景为主导、以市场化运行机制为引领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新模式。
1.数据经纪人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旨在鼓励设立社会性数据经纪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要素市场流通中介服务,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有利于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市场体系,有助于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的建立,促进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2.数据经纪人积极探索数据权责和收益分配方式。数据经纪人实践探索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在数据经纪人和数据使用方之间,明确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推进社会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根据自身基础及业务范围,数据经纪人被划分为技术赋能型、数据赋能型、受托行权型三类,其中,数据赋能型数据经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技术赋能型数据经纪人可获得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数据授权使用的权益;受托行权型数据经纪人,可以受托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
3.数据经纪人具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基础条件。数据经纪人需在生态协同能力、数据运营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数据安全能力、组织保障能力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能力等级要求,能够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运营公共数据,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4.数据经纪人制度更便于规范引导场外交易。数据经纪人制度是建立在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基础之上,依法依规在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并承担行业的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数据经纪人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是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的重要载体,可以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
——(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专职研究员傅建平)
数据经纪人能力成熟度模型
目前,我国仍在不断完善与数据经纪人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注册制与管理要求,持续开展数据要素市场理论研究,界定数据经纪人范围,明确数据经纪人的业务特征。
2023年10月31日,《数据经纪人能力成熟度模型》团体标准正式公开征求专家意见。
相关制度标准的推出和完善,将加速和健全我国数据经纪人模式的实践,推动数据要素流通走“规范化”发展道路。
来源:综合自网络公开资源等,朗言数安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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