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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常识
1. 行政主体要“三有”,一有“权”(行政权力),二有“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三有“责”(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2.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3. 公务员三标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4.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5.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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