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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市场交易机制应该如何设计呢?这需要取决于交易数据的特性。
界定数据产权这个问题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这种要素太新了,和传统的要素相比又有太多的不同,因此在短期之内,我们可能很难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然而,推进数据的市场化配置,让数据流动起来这个任务是十分迫切的,所以我们并不能安心地等到产权的问题完全解决后再来考虑这个问题。因而,他主张,应该在进一步研究数据产权问题的基础上,把模糊产权问题下的数据定价问题提上日程,通过“两条腿走路”来推进要素的市场化。
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没有一样要素的产权是可以“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个先天的设计而确定下来的。大多数的产权交易规则要在不断的交易中去磨合、去完善,最后才能成为一个公认的规则。这个产权规则形成的过程,其实是无数人参与的结果。那么,在什么时候,人们会有积极性去参与产权规则的设定呢?那就是,他们认识到,界定产权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要大过界定产权给自己带来的成本,而要让他们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让他们认识到他们要素本身的价值。
以数据为例,现在关于数据产权应该怎么界定,争议非常大。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应该把初始产权分配给对数据的估价较高的人,比如在搜集数据的平台和平台的用户之间,就应该把产权交给平台。这种观点是有理由的,由于数据本身的特征,它在平台手里通常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创造出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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